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352)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城民初字第3447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農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嶼區
委托代理人:楊麗英、陳寶華,福建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蔡某某,男,漢族,農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麗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被告蔡某某拖欠其借款人民幣200000元,故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蔡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蔡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給原告陳某某《借條》一張,載明:“向陳某某借人民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元)。借款人:蔡某某”。之后,因被告未還款,原告于2014年9月2日訴至本院。原告原將朱某某一并作為被告起訴,后又申請撤回對朱某某的起訴,本院已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致無法調解。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某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蔡某某的戶籍信息復印件、《借條》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為憑,可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蔡某某拖欠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有其出具現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條》一份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蔡某某償還該款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此,為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及該款自2014年9月2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150元,由被告蔡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 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肖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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