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莫某甲與被告何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402)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金民初字第495號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覃漢揚,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雯伊,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何某甲。
監護人:何某丙,系被告何某甲的父親。
原告莫某與被告何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珍妮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后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原告莫某與其代理人覃漢揚、李雯伊,被告何某甲的監護人何某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某訴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于19**年**月**日在原縣級河池市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女兒何某丙,婚后雙方感情很好。2005年6月26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嚴重受傷,經醫院搶救治療保住了性命,但治療終結后記憶力差,不認識親人,講話不切題等,經過幾年的治療仍沒有改善。2010年11月4日,原告委托南寧市某某司法鑒定所對被告的精神狀態鑒定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評定。同年11月10日,該鑒定所得出結論:被告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11年被告的父親何某丙、母親羅某甲向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何某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橐鲫P系存續期間原、被告共有位于河池市XXX公司集資房一套,該房登記在被告爺爺何某丁的名下,該房產留給被告。原、被告無其他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綜上,被告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精心照料多年,又要撫養孩子,雖然被告家人也給予幫助,但一個女人遭遇此事生活的艱辛可想而知,出于無奈。如能離婚,原告還是會盡所能照料被告。綜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女兒何某丙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3、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原告莫某就其陳述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結婚證;4、戶口簿復印件一份;5、出生醫學證明;6、民事判決書((2006)環民初字第151號);7、南寧市某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南醫司鑒(2010)精鑒字第616號)及相關材料一份;8、民事判決書((2011)金民特字第1號)一份。
被告何某甲辯稱,原告多年來對其照顧實屬不易,被告理解原告的苦衷,對原告請求離婚及孩子何某丙的撫養沒有異議,只是要求原告今后能?;丶铱纯幢桓?。
被告何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19**年**月**日,原告莫某與被告何某甲在原縣級河池市人民政府登記結婚,于20**年**月**日生育女兒何某丙?;楹?,原、被告感情較好。2005年6月26日12時,被告駕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2010年11月10日,經原告委托南寧市某某司法鑒定所對被告的精神狀態鑒定及民事行為能力評定,該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為:精神醫學診斷為腦外傷所致能力損害(中度),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11年3月16日,經被告何某甲的父母何某丙、羅某甲的申請,本院以(2011)金民特字第1號判決宣告被告何某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登記在何某丁名下位于河池市**路**號房屋一套,原、被告表示另行協商解決。原、被告均認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F原告請求離婚,被告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離婚后,女兒何某丙由原告照顧比較有利于其成長,對原告的該項請求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莫某與被告何某甲離婚;
二、女兒何某丙由原告莫某撫養至成年,何某丙的撫養費由原告莫某負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負擔。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300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2XXXX8,開戶行:農行河池分行城東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珍妮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莫芳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