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9600)
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56號
公訴機關: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湛江市坡頭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貝納,廣東君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以湛赤檢刑訴(201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陳貝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在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以幫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完成辦理信用卡指標任務等理由,騙得梁某嬋、鄧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鄭某婷、林某蓮、陳某婷、江某、陳某、黃某絲、陳某云、蘇某媚、楊某美、許某、吳某華、易某萍、黃某霞的身份證資料,分別到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平安銀行、廣發銀行湛江分行、浦發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郵政銀行湛江分行等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在廣州各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的是通過一名“林小姐”(身份不明)偽造假房產證、假工作收入證明等證件;在湛江各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是吳某自己偽造假工作證和收入證明等證件,到相關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得手后,將騙到手的信用卡通過蘇**(另案處理)利用POS機套現方式進行透支。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吳某冒用同學梁某嬋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辦理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36)透支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
2、吳某冒用同事鄧某梅的身份證資料于2011年**月**日到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2NNNN36),該卡透支本金12000元,利息1100.20元;2011年**月**日,到交通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2NNNN80),該卡透支本金18911.88元,利息873.49元。
3、吳某冒用同事朱某娥的身份證資料于2010年**月**日到中國工商銀行湛江市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3NNNN53),該卡透支本金2998.38元,利息283.93元;我于2010年**月**日到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2NNNN07),該卡透支本金12000元,利息502元。
4、吳某冒用同事蔡某妙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到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11),該卡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04),該卡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78),該卡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2012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17),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幣。
5、吳某冒用同事鄭某婷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2NNNN26),該卡透支本金7998元,利息1129.67元;;2012年**月**日到中國光大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45),該卡透支本金19995元,利息2383.81元;2012年**月**日到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98),該卡透支本金11998.19元,利息559.34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51),透支本金7998元人民幣。
6、吳某冒用朋友林某蓮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2NNNN99),該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利息1877.1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67),該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利息938.48元;2012年**月**日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5NNNN05),該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利息2388.69元。
7、吳某冒用同事陳某婷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銀行理信用卡一張(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6988.14元,利息703.01元;2012年**月**日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56),該卡透支本金15000元,利息3200.76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91),該卡透支本金14987元,利息1333.88元。
8、吳某冒用朋友江某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廣州平安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35NNNN51),該卡透支本金49743元,利息3428.32元。
9、2013年**月**日吳某和其同學黃某絲的母親陳某一起到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隱瞞著陳某,冒領該信用卡(卡號:35NNNN19),透支本金49506.84元,利息4904.81元;2013年**月**日在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中信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00),該卡透支本金39793元人民幣。
10、2013年**月**日吳某和黃某絲到一起到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后隱瞞著黃某絲,冒領該信用卡(卡號:52NNNN36),透支本金7739元,利息548.59元;另吳某冒用黃某絲的身份證資料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42),該卡透支本金24998元,利息1679.53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76),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660.73元。
11、吳某冒用朋友陳某云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1NNNN28),該卡透支本金49047.6元,利息3384.44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60),透支本金39996.88元,利息1849.6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09),該卡透支本金40610.32元人民幣。
12、吳某冒用同學蘇某媚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18),該卡透支本金19998元,利息736.44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4998元,利息998.82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利息2744.84元;2013年**月**日在浦發銀行(卡號:62NNNN09),該卡透支本金12996元人民幣。
13、吳某冒用朋友楊某美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62),該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
14、吳某冒用同學許某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398.67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51NNNN11),該卡透支本金9993元,利息444.11元。
15、吳某冒用朋友吳某華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48NNNN17),該卡透支本金39996.2元,利息1859.6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62NNNN37)該卡透支本金48284元,利息5501.78元;2012年**月**日在浦發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91),該卡透支本金46952元人民幣。
16、吳某冒用其母親易某萍的身份證資料于2011年**月**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5),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
17、吳某冒用同事黃某霞的身份資料于2011年**月**日到廣發銀行申辦信用卡(卡號62NNNN51),該卡透支本金4996.06元人民幣。
上述合計透支本金881,995.07元人民幣,均由吳某用于個人消費。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報案材料、銀行提供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收入證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證言、辯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明。據此認為,被告人吳某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到銀行申辦信用卡并使用,透支的本金881,995.07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應以信用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陳貝納辯稱,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因被他人電信詐騙欠下高利貸,迫于催債壓力才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資金,情有可原。被告人在立案前退還了40萬,由于數額較大未能全部清償才投案自首。請求合議庭考慮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及積極退贓的情節量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在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間,以幫銀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信用卡指標任務等理由,騙得梁某嬋、鄧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鄭某婷、林某蓮、陳某婷、江某、陳某、黃某絲、陳某云、蘇某媚、楊某美、許某、吳某華、易某萍、黃某霞等十七人的身份證資料,通過偽造假房產證、假工作收入證明等證件,分別到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平安銀行、廣發銀行湛江分行、浦發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郵政銀行湛江分行等銀行申辦信用卡。然后將冒領到的信用卡利用POS機套現方式進行透支,透支本金合計881,995.07元人民幣至今未能償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吳某冒用同學梁某嬋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36),該卡透支本金19994.59元。
2、吳某冒用同事鄧某梅的身份證資料,于2011年**月**日到廣發銀行湛江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舊號52NNNN19、新號52NNNN36),該卡透支本金12000元;于同年11月6日到交通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80),該卡透支本金18911.88元。
3、吳某冒用同事朱某娥的身份證資料,于2010年**月**日到中國工商銀行湛江市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3NNNN53),該卡透支本金2998.38元;于同年**月**日到廣發銀行湛江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07),該卡透支本金12000元。
4、吳某冒用同事蔡某妙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到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1),該卡透支本金24995元;于同年**月**日在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17),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幣;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78),該卡透支本金9566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國農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4),該卡透支本金4676元;
5、吳某冒用同事鄭某婷的身份資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45),該卡透支本金19995元;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26),該卡透支本金7998元;于同年**月**日到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98)和到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51),分別透支本金11998.19元和7998元。
6、吳某冒用朋友林某蓮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67),該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于同年**月**日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5NNNN05),該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于2013年**月**日到中國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2NNNN99),該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
7、吳某冒用同事陳某婷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6988.14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91),該卡透支本金14987元;于同年**月**日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56),該卡透支本金15000元。
8、吳某冒用朋友江某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廣州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35NNNN51),該卡透支本金49743元。
9、吳某利用其同學黃某絲母親陳某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與陳某一起到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35NNNN19),然后隱瞞陳某冒領該信用卡使用,該卡透支本金49506.84元;于2013年**月**日又隱瞞陳某在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0),該卡透支本金39793元人民幣。
10、吳某利用同學黃某絲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和黃某絲一起到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36),后隱瞞黃某絲冒領該信用卡使用,該卡透支本金7739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42),該卡透支本金2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76),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
11、吳某冒用朋友陳某云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1NNNN28),該卡透支本金49047.6元;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60),該卡透支本金39996.8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09),該卡透支本金40610.32元。
12、吳某冒用同學蘇某媚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18),該卡透支本金19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于2013年**月**日在浦發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9),該卡透支本金12996元。
13、吳某冒用朋友楊某美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62),該卡透支本金29998元。
14、吳某冒用同學許某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51NNNN11),該卡透支本金9993元。
15、吳某冒用朋友吳某華的身份證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48NNNN17),該卡透支本金39996.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37),該卡透支本金48284元;于2012年**月**日在浦發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91),該卡透支本金46952元。
16、吳某冒用其母親易某萍的身份證資料于2011年**月**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湛江分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5),該卡透支本金15250.9元。
17、吳某冒用同事黃某霞的身份資料于2011年**月**日到廣發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舊號62NNNN51、新號6225591090061379),該卡透支本金4996.06元。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如下證據證明:
一、證人證言
1、梁某嬋:我和吳某是湛江市財貿學校的同學,2012年8月吳某到電信公司找我。她要求我給身份證給她辦理信用卡,并稱是幫她親戚完成辦卡任務的,而且信用卡是由我決定是否開通的,如果我不需要的話就自己銷卡。我信以為真將身份證交吳某辦理信用卡。事后,她一直說辦理信用卡的資料在審核。2013年1月13日我收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寄來的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內容是通知“梁某嬋”的家屬,“梁某嬋”因使用偽造居民身份證于2013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二日。我想起我只是借過身份證給吳某辦理信用卡,便打電話問吳某。吳某說因為辦理信用卡要用身份證到廣州拿卡所以她偽造了我的身份證,到銀行咨詢我的信用卡辦理情況,被公安局拘留。我問她為什么偽造我的身份證?吳某說要用身份證才能領信用卡,因為我不可能給身份證她,所以她偽造了我的身份證,并說行政拘留不會留下案底,我的信用卡也辦不了。2013年6月15日上午,我收到招商銀行發來兩封訴訟急件。兩封都是公安報案警告函,內容都是一樣的,日期分別是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3日。公安報案警告函上說我于2012年**月**日在招商銀行辦理的信用卡(卡號:35NNNN21),截至2013年6月3日累計欠款約8千多元。我打電話問吳某,吳某說她用我的身份證資料辦理了四張信用卡,一張招商銀行的信用卡現在是她朋友使用,她朋友會幫我還錢,其余的三張信用卡(民生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她拿來套現,她都會幫我還錢的。事后,我去查詢發現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的信用卡已還款,就去銷卡。因為光大銀行的信用卡還欠款2萬多,所以我到公安機關報案。
2、朱某娥:我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和吳某是同事,并同一個廳上班,因吳某被你們公安機關刑拘后,單位的同事就議論開了,我于2013年6月25日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得知吳某冒用我身份證資料到銀行辦理了二張信用卡,1中國工商銀行湛江市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3NNNN53),已被使用額度3336元;2、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07),已被使用額度12472元。其不知吳某是如何盜走其身份證資料的。
朱某娥對吳某照片進行了指認。
3、鄧某梅:2010年至2012年7月期間我和吳某是同事,并同一個廳上班,于6月吳某自首及盜用員工及朋友證件開信用卡被議論開,我于2013年6月28日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得知吳某冒用我身份證資料到銀行辦理了2張信用卡,其中2011年**月**日在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36),已被透支本金12000元。2011年**月**日在湛江交通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不清楚),已被透支本金19000元。我曾經于2011年7月份,提供過身份證給吳某。那時他說他的朋友在銀行工作要完成辦卡指標任務。在2012年初,我多次追問她,她都說沒有辦到信用卡。我不清楚為何在2011年1月份,她能利用我的身份辦卡。
鄧某梅對吳某的照片進行了指認。
4、蔡某妙:2013年6月6日,我在中國人民銀行查詢信貸記錄時,發現我名下給別人冒用身份辦理了5張信用卡,經銀行提供資料證實,被他人在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1),該卡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4),該卡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78),該卡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22),該卡透支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辦理了一張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62NNNN17),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以上5張信用卡都不是我本人辦理的,是被吳某冒用我身份去辦理的。我和鄭某婷同吳某關系都很好,平時接觸沒提防,可能被吳某盜用身份證資料辦理信用卡。
5、鄭某婷:2012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51),該卡透支本金8000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2NNNN26),該卡透支本金8000元;2012年**月**日到中國光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45),該卡透支本金20000元;2012年**月**日到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98),該卡透支本金12000元。
6、林某蓮:我是在一年多前認識吳某的,于2012年底,我到吳某單位辦理業務,叫我交身份證給她,說我以后來辦業務就不用排隊了,我交身份證給她后,想不到她冒用我的身份證資料到廣州申請辦理了三張信用卡,在今年6月21日,一個姓蘇(現查實名叫**)的年輕人打電話告訴我,說我有二張信用卡在他手上,要求我到體育中心“XXX”找他領回來,晚上22時找到他領回來興業銀行(45NNNN05)、光大銀行(40NNNN67)二張信用,后我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根據銀行提供資料,吳某冒用我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2NNNN99),該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利息1877.1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67),該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利息938.48元;2012年**月**日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5NNNN05),該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利息2388.69元。
7、陳某婷: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間,我和吳某是同事,并在同一個廳上班,因吳某被公安刑拘后,單位同事就說開了,我于2013年6月26日到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得知,吳某冒用我的身份到銀行辦理了三張信用卡。2012年**月**日在交通銀行理了一張信用卡(62NNNN08、62NNNN60),該卡透支本金17000元;2012年**月**日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56),該卡透支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5000元。我不清楚為何吳某會有我的身份證資料。
8、江某:今年三月初,我同事的朋友吳某和我說,電信目前有些優惠的業務可以辦理,例如寬帶和固話方面,問我是否需要辦理,由于當時我想考慮辦理所以把身份證給了吳某,后來我告訴吳某不需辦理電信業務讓她把身份證還給我,這時吳某說,她認識招商銀行的人,可以辦理信用卡,問我是否需要辦理,正好當時我想辦理招商銀行的信用卡,所以同意其幫我辦理招商銀行的信用卡。大約過了一段時間,我多次追問吳某招商銀行的信用卡辦理情況,她說不清楚,后來我自己打招商銀行的服務電話查詢,查詢結果是招商銀行沒有收到我的申請資料,隨后我向吳某要回我的身份證。我一直不知道吳某利用我的身份資料辦理任何信用卡,直到6月21日我同事吳某華通知我說一個叫“阿蘇”(后查實名叫蘇**)的年輕人打電話來叫我們去體育中心“XXX”拿卡,拿到卡我才知道有一張平安銀行的信用卡(卡號35NNNN51),但我從沒辦理過平安銀行的信用卡,更加沒使用過該卡。所以我懷疑是被吳某冒用我的身份證資料在平安銀行辦理了該信用卡,我于6月25日到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這才知道這張平安銀行信用卡已經透支了50825元,現經平安銀行提供資料,證實該卡透支本金49743元,利息3428.32元。
9、陳某:今年三月份,我女兒黃某絲的同學吳某與我的女兒說,她有一個朋友在廣州可以辦到各個銀行的信用卡,此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比較大(可以達到10萬元),銀行有手續費作回報,又能幫助她的朋友完成辦卡任務指標。在吳某的說服下,我同意了辦理此信用卡。于是吳某和我的女兒黃某絲用我的身份證,以我的名義兩人到廣州平安銀行辦理信用卡,在填寫辦卡人信息地址這一欄,吳某授意我女兒要填寫廣州的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基鎮XX號XX座XX房。原因是方便取回辦理好的信用卡,無需我們跑到廣州去取卡。一個月后,我多次打電話催問吳某要卡,但她總以未批下來、未辦好為由進行推諉。在多次的催促下,后來說卡已經辦好,但她資金比較緊張先借給她用一下,無奈中我只好說可以,但要及時還清銀行的錢。一直到今年6月中旬,吳某才將這張卡(卡號35NNNN19)交給我,但我一直沒有使用過此信用卡,所以沒有發現此信用卡已被透支。在6月20日上午,吳某發信息給我的女兒,說她有事,已到公安機關自首報案,在當天的下午,我收到一個來電(0NNNN0),對方聲稱是平安銀行,說我的信用卡已被透支5萬元,而且超期兩個月未還款,屬于惡意透支,但我一直沒有使用過此卡,現經平安銀行提供資料確定該卡透支本金49506.84元,利息4904.81元。另外,我到湛江市中國人民銀行查詢,還發現,吳某利用我的身份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00),透支了本金40000元,所以希望公安機關能還我一個清白。吳某用我身份證資料平安銀行這張信用卡我是知道的,但吳某已領取到信用卡不告訴我,在我多次追問才將已透支信用卡交還給我,但中信銀行這張信用卡我是不知情的。
10、黃某絲:2013年2月底吳某以辦理信用卡幫朋友完成指標為由,借用我的身份證去廣州辦卡,3月份,吳某幫我辦理一張平安銀行信用卡(卡號52NNNN36),不過吳某一直沒有將卡交我,我多次催促下,5月份左右吳某已透支信用卡交到我手上,現經銀行提供資料確定該卡透支7739元,利息548.59元。我一直催促吳某將透支本金歸還給銀行。后來我得知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被刑拘,我于2013年6月25日查詢得知,吳某冒用我身份分別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一張信用卡(40NNNN42),透支本金24998元,利息1679.53元;2013年**月**日在民生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76),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660.73元。
黃某絲對吳某進行了指認。
11、陳某云:我通過吳某華認識吳某。去年11月初,吳某說電信有優惠業務,問我是否需要,我因為要辦理電信套餐業務,就去營業廳把身份證給吳某幫我辦,后來我追吳某還身份證,吳某推托一直拖到半個月才還給我。上個星期六晚上7點多,有一個姓蘇的男人打電話給我說吳某還卡給我,我和他約好在體育中心XXX見面。見面后姓蘇的男人還給我六張信用卡,其中有一張交通銀行卡和一張中國銀行卡是我借給吳某的。我問姓蘇青年人吳某呢?他說不知道,當晚我回到家后打吳某的電話,沒有人聽。關于借卡的事情,去年4月份吳某找我說電信光纖工程的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問我借錢,我當時就借給她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兩張信用卡。交通銀行用了25409元,中國銀行30505元。這兩張卡上的錢已經歸還了。另外的民生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浦發銀行這四張卡的情況我不清楚。我于6月25號到人民銀行查到情況。現根據銀行提供資料證實,吳某冒用我的身份證資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1NNNN28),該卡透支本金49047.6元,利息3384.44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60),透支本金39996.88元,利息1849.6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09),該卡透支本金40000元;2012年12月2日到浦發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6259715110839758),該卡原透支本金31000元。
12、蘇某媚:2013年2月底,吳某以幫朋友完成信用卡指標為由,拿我身份證到廣州辦理一張信用卡,沒說到那個銀行。2013年4月份,吳某告知蘇銀行審核沒有通過,信用卡沒有辦到。后得知吳某因信用卡詐騙被刑拘,其到銀行查詢得知,吳某冒用身份證資料到銀行辦理了4張信用卡。2013年**月**日在浦發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透支本金13000元;2013年**月**日愛交通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18),該卡透支本金19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NNNN08),該卡透支本金14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
蘇某媚對吳某的照片進行了指認。
13、楊某美:我在廉江市通過朋友蔡某丙介紹認識吳某。今年6月22日,蔡某丙打電話告訴我,吳某因冒用身邊很多的同事、朋友身份證資料到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并進行透支,叫我到有關銀行查一下,我于2013年6月24日到廉江人民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卡信息,發現被吳某冒用我身份證資料到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62),現經銀行提供資料證實該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
14、許某:我和吳某是初中同學,2013年2月底吳某以辦理信用卡幫朋友完成指標為由,借用我身份證說要上廣州辦理信用卡,事后我有追問過吳某,但吳某說銀行審核沒有通過辦不了,后來我從朋友口中得知吳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我于2013年7月15日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得知吳某用我的身份證資料到銀行辦理了二張信用卡,現經光大、民生銀行提供資料證實,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0),該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398.67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51NNNN11),該卡透支本金9993元,利息444.11元。
15、吳某華:在2011年我到吳某單位辦理信用卡業務認識她,在2012年底的時候我曾交身份證給吳某辦理電信業務,想不到她冒用我的身份證資料到廣州申請辦理了三張信用卡,在今年6月21日,一個姓蘇(事前我不認識他,后查實名叫**)的年輕人打電話告訴我,說有二張信用卡在他手上,要求我到體育中心“XXX”找她領回來,后到晚上10時多找到他領回來平安銀行(62NNNN37)、光大銀行(48NNNN17)二張信用卡,我2013年6月25日再到中國人民銀行查核,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62NNNN37)已被使用額度51404元;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8NNNN17)已被使用額度41747元;2012年**月**日在浦發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62NNNN91)已被使用額度5000元。在2011年(記不起月份)到2013年初,我共分六次借款給吳某,一共225000元,因為原始“借條”都是以一個月為期限的,在2013年1月份,我向吳某提出“借條”都到期了,要求她重新寫,后她就到我單位即廣發大廳連續寫了六份“借條”給我,后來吳某提出怕還款困難,要以一年為期限,所以后來的“借條”都是以一年為期限。我沒有收到吳某的任何利息款。我在廣發銀行是有一個儲蓄卡(卡號62NNNN08)。吳某一共交給我辦理他人的信用卡具體多少張我現在記不起,但我到吳某單位她就指給我看是這個人或那個人。吳某說申請欄是申請人本人簽的,另我有打電話確認,但沒有親自找到本人確認。
16、黃某霞:2011年11月份,吳某騙我說朋友在廣發銀行工作有辦卡任務,我就將復印件交給吳某。后吳某說沒有辦到卡。廣發行發催收函給我時才知道。經查詢2011年**月**日吳某以我名義在廣發行申辦一張信用卡,卡號為62NNNN51,透支本金5000元,利息1000多元。
17、易某萍:我是吳某的的母親,2011年**月**日在儲蓄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信用卡,卡號62NNNN05,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辦理該卡時我不知情。
二、被告人吳某的供述和辯解
主要內容: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間,我以幫助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完成辦理信用卡的指標任務為名,我要求熟悉的同事、同學、朋友提供身份證資料給我,幫忙辦一張信用卡,好完成指標任務。但我申請辦理到卡后,如果他們追問我是否辦理到信用卡,我就隱瞞他們說沒有辦到,另我冒用他們的身份證資料,通過廣州番禺市橋一個姓林的小姐偽造假房產證、假工作收入證明等證件分別在各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然后利用這些信用卡進行透支,我以這種手段騙取他們身份證資料辦理信用卡的有:梁某嬋、鄧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鄭某婷、林某蓮、陳某婷、江某、陳某、黃某絲、陳某云、蘇某媚、楊某美、許某、吳某華、易燕平、黃某霞等十幾個人。然后利用這些信用卡通過一個叫蘇**的人進行套現。具體情況:(1)2012年11月份初,我以幫廣州朋友辦理信用卡完成任務為由經同學梁某嬋同意獲得她的身份證,在招商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35NNNN21),我通過蘇**利用這張卡套現本金8000元,該卡的本金和利息共9232.77元,我已要求我父母代我還清了;另,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冒用她的身份資料于2012年11月份在交通銀行信用卡(62NNNN24),我通過蘇**利用這張卡套現25000元;2012年11月份在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卡號62NNNN40),我通過蘇**利用這張卡套現本金10000元(本息共11642.22元,我已要求我父母代我還清);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辦理信用卡(40NNNN36),我通過蘇**用這張卡套現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該卡尚未還款;(2)我騙朋友蔡某妙的身份證資料在2012年**月**日辦理了一張中信銀行信用卡(62NNNN17),該卡套現本金10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0NNNN11),套現本金24995元;2012年**月**日在農業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4),套現本金4676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62NNNN78),該卡套現本金9566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11),該卡套現本金15000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過蘇**來套現,這些錢還沒有歸還。(3)我騙同事鄭某婷的身份證資料在2012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40NNNN51),該卡套現本金799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了一張信用卡(52NNNN26),該卡套現本金7998元;2012年**月**日到中國光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0NNNN45),套現本金19995元;2012年**月**日到民生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98),套現本金11998.19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過蘇**來套現,這些錢沒有歸還;(4)林某蓮是吳某華的朋友,我跟吳某華說我廣州有朋友在銀行工作有辦卡任務,吳某華說,她有很多朋友想辦信用卡。后來她就拿了林某蓮的身份證給我,叫我區辦卡,她說她已經和林某蓮說過了。后來我就我用她的身份證資料在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2NNNN99),該卡套現本金29998.35元;2012年**月**日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5NNNN05),套現本金49998.05元。這兩張卡辦下來之后,我就告訴了吳某華,我說我缺錢用,吳某華說叫我先拿去用,記得要還錢,她和林某蓮說聲行了。具體吳某華有沒有和林某蓮說過我就不清楚。我沒有和林某蓮接觸過。另外,我在吳某華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林某蓮的身份證于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0NNNN67),該卡套現本金14995.75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過蘇**套現;我騙同事陳某婷的身份證在2012年**月**日在交通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08、62NNNN60),該卡套現本金16988.14元;2012年**月**日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56),該卡套現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62NNNN08)),該卡套現本金14987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過蘇**套現。辦理上述卡陳某婷不知情,錢沒有歸還;(6)我騙江某身份證2013年**月**日在平安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35NNNN51),該卡套現本金49743元。江某不知情。以上信用卡都是通過蘇**來套現,沒有還錢;(7)陳某是我同學黃某絲的母親。在2013年**月**日我和陳某一起到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一張信用卡(35NNNN19),辦理該卡陳某知情,但我冒領該卡時她不知情。大約在5月份她多次追問下,我就把透空的卡還給他,這張卡透支本金49506元。這張卡的錢沒有歸還。2013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00)透支本金39793元。該張卡辦理的時候,陳某是知情的,信用卡申請表都是她填寫的,不過我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冒領了,沒有告訴她,因為申請表上的地址是林小姐的地址,所以申辦成功與否陳某是不知情的。我使用該張卡她也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現。錢沒有歸還;(8)2013年**月**日我與黃某絲到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一張信用卡(52NNNN36),辦卡時她知情,只是我冒領該卡沒有告訴她。后來5月份她多次問我,我才將透空的卡還給他,該卡套現本金7739元。另外我冒用她的身份資料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0NNNN42),該卡套現本金24998元;2013年**月**日在民生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76),該卡套現本金10000元。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有一張卡的錢在案發后我父母已經替我歸還了;(9)在2012年11月初,吳某華拿陳某云身份證原件交給我,叫我上廣州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我就冒用他的身份證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51NNNN28),該卡套現本金49047.6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40NNNN09),該卡套現本金40610.32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62NNNN60),套現39996.88元;2012年12月2日到浦發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6259715110839758),該卡套現本金31000元,該張卡上錢已經歸還。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10)同學蘇某媚,我騙她的身份證資料在2013年**月**日在浦發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2996元;2013年**月**日在交通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9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4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1999.94元。蘇某媚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11)楊某美是我廉江郵政銀行工作的朋友蔡某丙的朋友,我跟蔡某丙說我有朋友有辦卡任務,她就說她有朋友楊某美想辦卡,她就用郵寄的方式將楊某美的身份資料郵遞給我。她說楊某美知情。我用她的身份資料在2013年4月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辦卡的事情楊某美知情,我冒領她的卡,而沒有告訴蔡某丙。因為我沒有和楊某美接觸過,所以楊某美肯定也不知情。辦到卡后,套現本金29998元。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現金出來的。錢沒有歸還;(12)同學許某,我拿她的身份證資料說幫她辦卡,她同意了。我在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大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0000元;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套現本金10000元。辦卡許某知情,但是我冒領她的卡并使用她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現金出來的。錢沒有歸還;(13)同事鄧某梅,我騙用她的身份證資料于2011年**月**日拿鄧某梅的身份證資料和偽造的收入證明交給吳某華經辦,在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卡號我記不清了,2011年2月份開始我就用該卡套現現金,總共套現12000元;2011年**月**日在交通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12年2月份我用該卡套現現金,總共套現19000元。我拿她身份證辦卡她知道,但是她不知道有否辦到卡,我領用卡鄧某梅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過蘇**來套現現金出來的。錢沒有歸還;(14)同事朱某娥。我騙得朱某娥的身份證,冒用她的身份證資料、偽造的收入證明、通過網上申請辦理(朱某娥不知情),于2010年**月**日,在中國工商銀行湛江市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53NNNN53),2011年6月份開始我用該卡總共套現本金2998.38元;我于2010年**月**日拿朱某娥的身份證資料和偽造的收入證明、營業員的證件交給吳某華經辦在廣發銀行湛江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52NNNN07),2011年12月份開始我用該卡總共套現本金12000元。都是通過蘇**套現使用;(15)母親易某萍的身份證是我偷過來瞞著她,于2011年**月**日在中國郵政銀行湛江分行辦了一張卡,透支本金15260.9元。案發后,她才知道的。通過蘇**套現,錢沒有歸還;(16)黃某霞是我同事,我拿她的身份證去辦卡,她知道,但是不知道我辦卡成功并領用卡。我通過吳某華在廣發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卡號以前有交代過,透支本金4996.06元。通過蘇**套現;(17)在2012年11月初,在吳某華的打算那位,她拿身份證叫我上廣州中信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我就冒用她身份資料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48NNNN17),該卡透支本金39996.2元,利息1859.6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37)該卡透支本金48284元,利息5501.78元;2012年**月**日在浦發行辦理一張信用卡(62NNNN91)透支本金5萬元。
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3年6月21日吳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于同日立案偵查。
2、戶籍資料。證明吳某1989年3月24日出生。
3、說明。證實蘇**在逃,林小姐身份未明。
4、工商銀行、廣發銀行分別提供朱某娥的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申請表、收入證明、交易明細。證明:(1)朱某娥于2010年**月**日在銀行辦理信用卡53NNNN93并透支本金2988.38元,利息2383.93元,經吳某簽名辯認,是其冒用朱某娥的身份辦理;(2)朱某娥于2010年**月**日在其行申辦信用卡52NNNN07并惡意透支本金12000元人民幣,利息502元人民幣。經吳某對朱某娥身份證,信用卡申請表,收入證明等簽名進行辯認,是其填寫并交由吳某華辦理并進行透支。
5、廣發行、交通銀行分別提供以鄧某梅名義申辦信用卡申請表、說明、身份證復印件、收入證明、電子賬單。證實:鄧某梅2011年**月**日在其行申領到信用卡(舊號52NNNN19、新號52NNNN36)并惡意透支12000元人民幣,利息1100.2元。吳某辯認申請表是由其簽署,材料是其交給吳某華辦理;交通銀行提供的以鄧某梅名義申辦卡52NNNN80并惡意透支18911.88元,利息873.49元。吳某辯認申請表是由其冒簽。
6、郵政銀行提供的易某萍的申辦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1年**月**日易某萍在其行冒領到信用卡62NNNN05并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經吳某辯認是冒用母親的身份申辦信用卡。
7、交通銀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光大銀行、浦發銀行分別提供的蘇某媚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蘇某媚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銀行辦理信用卡62NNNN18并透支本金19998元,利息736.44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信用卡(62NNNN08)并透支本金14998元,利息998.82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40NNNN10并透支本金11999.94元,利息2744.84元;于2013年**月**日在浦發銀行辦理信用卡62NNNN09并透支本金12996元人民幣。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8、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平安銀行分別提供的黃某絲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黃某絲于2013年**月**日在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辦一張信用卡(52NNNN36)并透支本金7739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42并透支本金2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76并透支本金10000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9、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分別提供的許某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許某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10并透支本金10000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51NNNN11并透支本金9993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0、光大銀行提供楊某美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楊某美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40NNNN62并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
11、光大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分別提供的陳某云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陳某云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51NNNN28并透支本金49047.6元;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60并透支本金39996.88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09并透支本金40610.32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2、光大銀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林某蓮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林某蓮于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67并透支本金14995.75元;于同年**月**日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5NNNN05并透支本金49998.05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國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2NNNN99并透支本金29998.35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3、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中信銀行提供的鄭某婷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鄭某婷于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45并透支本金19995元;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52NNNN26并透支本金7998元;于同年**月**日到民生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98和在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51,分別透支本金11998.19元和7998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4、光大銀行、平安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分行、中信銀行分別提供的蔡某妙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蔡某妙于2012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辦理信用卡40NNNN11并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信用卡62NNNN04并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信用卡62NNNN78并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信用卡62NNNN17并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幣。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5、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廣州分行、提供的梁某嬋名義辦卡的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梁某嬋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銀行辦理了信用卡40NNNN36并透支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
16、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提供的以吳某華名義申辦信用卡申請表、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吳某華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8NNNN17并透支本金39996.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37并透支本金48284元;于2012年**月**日在浦發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91并透支本金46952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
17、光大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提供的以陳某婷名義申辦信用卡、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證明:陳某婷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銀行申辦信用卡62NNNN08并透支本金16988.14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申辦一張信用卡40NNNN91并透支本金14987元;于同年**月**日在廣州農村商業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56并透支本金15000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進行透支。
18、平安銀行提供的以江某名義申辦信用卡、身份證、收入證明、對賬單、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江某于2013年**月**日在廣州平安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35NNNN51并透支本金49743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
19、平安銀行、中信銀行提供以陳某名義申辦信用卡的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陳某于2013年**月**日在廣州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申辦一張信用卡35NNNN19并透支本金49506.84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信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62NNNN00并透支本金39793元,吳某辯認是其冒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
20、廣發行湛江分行提供以黃某霞名義辦卡申請表、身份證件、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黃某霞2011年**月**日在廣發行湛江分行申辦信用卡62NNNN79并透支本金4996.06元。
21、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扣押涉案信用卡19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申辦信用卡或者冒領他人信用卡使用,被冒用信用卡人員達十七人之多,共透支本金881995.07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吳某所詐騙的金額及其危害后果等情節,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 漢
審判員 王俊恩
審判員 黃 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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