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663)
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67號
原告:林某某,女。
被告:陳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貝納,廣東領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洪華全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7月6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日按當?shù)仫L俗舉行婚禮。由于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jié)婚,婚后原告才發(fā)現(xiàn)被告沒有性功能,被告解釋是因吃藥治病造成的。但舉行婚禮當天原告從親戚處聽說被告是吸毒者,且不務正業(yè)。因此在舉行婚禮后第三天雙方開始分居至今,未建立夫妻感情,沒有共同財產(chǎn),特此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原告與被告離婚;2、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
被告辯稱,一、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被告自2004年起從事海員工作至今,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身心健康,沒有吸毒史,也不存在無性功能。原告在婚禮上聽說被告是吸毒者后,于婚禮后第三天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其后更糾集其親屬到被告家中鬧事,并四處散播被告是吸毒者及性無能的傳言,嚴重損害被告的名譽。盡管如此,考慮到雙方均是大齡青年,應珍惜這段婚姻,被告希望原告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挽回這段婚姻。二、如果法院認為應準予雙方離婚,則應判決原告返還彩禮3888元及首飾,并承擔因籌辦婚禮而產(chǎn)生的費用84050元。原、被告雖然登記結(jié)婚,但并未共同生活。被告在本案中并無過錯,原告聽信謠言,詆毀被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糾集親屬到被告家中鬧事,存在過錯,婚禮的費用應該由原告全部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6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日按當?shù)仫L俗舉行婚禮,婚禮后第三天起雙方分居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被告是吸毒者,且沒有性功能,雙方性格不合,并未共同生活為由請求離婚。被告予以否認,認為是原告聽信謠言才產(chǎn)生離婚念頭,雙方是有感情的。
被告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海員證、海員服務證、健康檢查證明書等,證明其身體健康,無吸毒行為;原告無異議,但堅持要求離婚。被告提交費用結(jié)算清單,證明雙方婚宴花費45738元;原告無異議。
案經(jīng)調(diào)解,原告堅持訴訟請求,被告則認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jié)婚證、短信和被告提供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海員證、海員服務證、健康檢查證明書、費用結(jié)算單,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結(jié)婚,應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因雙方缺乏溝通和信任,從而產(chǎn)生矛盾。由于夫妻在生活中產(chǎn)生矛盾難以避免,也屬正常現(xiàn)象,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xiàn)結(jié)合原、被告所述,雙方應無很大矛盾,且被告誠懇要求和好,出于家庭和諧和社會穩(wěn)定角度考慮,應給予雙方一個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本案減半收取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洪華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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