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某與陳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370)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1527號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曉宇,系江蘇萬仕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原告汪某某與被告陳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曉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某訴稱:汪某某與陳某自2012年10月起有業務往來,汪某某向陳某供應油泵,陳某支付部分貨款,余款未付。后汪某某于2014年7月5日在徐州豐縣找到陳某,陳某出具欠條,明確結欠汪某某貨款134758元,于2014年8月5日歸還。后汪某某多次催促,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請求法院判令:1、陳某立即支付貨款134758元;2、本案訴訟費由陳某承擔。
被告陳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陳某向汪某某出具欠條1份,載明:今欠汪某某貨款134758元整,此款將于2014年8月5日付清,此據,下方注明陳某身份證號。后陳某未還款,汪某某經催討未果,遂訴至本院。
審理中,關于買賣關系的經過,汪某某向本院陳述:汪某某在江陰從事油泵生意,汪某某從2012年10月到2013年4月向陳某送貨,共送貨12次,貨款合計為193867元,后陳某僅支付部分貨款。2014年再給陳某打電話有時就不接了,經過找尋,2014年7月5日在徐州豐縣找到陳某,陳某出具了欠條,雙方之間只有該筆債務,沒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上述事實,有汪某某提供的欠條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汪某某與陳某公司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陳某于2014年7月5日出具了欠條,明確結欠汪某某貨款134758元,陳某應履行付款義務。陳某未按約支付貨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汪某某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自行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陳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支付汪某某貨款134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98元,公告費606元,合計1004元(已由汪某某預交),由陳某負擔。陳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直接支付給汪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及賬號: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
審 判 長 楊利丹
代理審判員 李 濤
人民陪審員 徐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思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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