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盛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1閱讀量:(1282)
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初字第0638號
原告:盛某。
委托代理人:虞文濤(受盛某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柯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盛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某的委托代理人虞文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某素有借款往來,2012年3月30日,被告向其出具借條,確認結欠其50000元,約定借期一年。2012年11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再次向其借款30000元,約定借期三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經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80000元。
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盛某因做生意結識李某某,二人之間素有借款往來。2012年3月30日,經雙方對賬,李某某向盛某出具借條一張,言明其向盛某借款50000元,借期為一年。同年11月15日,李某某再次向盛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為三個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歸還借款,經催討未果,盛某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借條、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盛某與李某某之間的借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保護。現李某某借款后未按期歸還,故盛某要求黃某立即歸還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盛某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保全費820元、公告費566元,合計3186元(盛某已預交),由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陸華朝
代理審判員 方玉寶
人民陪審員 徐惠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佳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