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55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常鼎民初字第01791號
原告: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生斌,湖南告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建軍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穩石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生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原、被告1992年相識,19**年**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子女兩名,兒子楊某乙現年20歲,在深圳打工,女兒楊某丙現年7歲,現為在校學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存在差異,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12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2012年2月6日,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因兒子楊某乙失蹤,為了共同尋找孩子,雙方于2012年6月勉強復婚。復婚后,被告依然性格暴躁,數次羞辱原告,雙方依舊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于2013年8月外出務工,期間,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家離婚。原告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楊某丙隨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擔撫養費。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徐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被告結婚登記信息一份,欲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2、短信清單一份,欲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雙方曾協商離婚事宜;
3、(2011)常鼎民初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欲證明原被告曾離婚的事實;
4、常住人口登記卡二份,欲證明原、被告子女的基本情況。
被告楊某甲未到庭應訴,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符合證據要素規定,被告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庭認定以下事實: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甲于1992年相識,同年10月29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于1993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楊某乙,現已成年,2006年7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楊某丙,現系在校學生。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依法作出(2011)常鼎民初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書,準予雙方離婚,子女楊某丙由原告撫養。原、被告離婚后,于2012年6月27日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復婚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依然經常發生矛盾,雙方復婚后不久便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楊某丙長期隨原告母親生活。原、被告復婚前,對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某某處的三縫兩間假三層樓房一棟各自享有一半產權,為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原、被告復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楊某甲離婚,本案的焦點問題如下: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應以當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為標準,如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否則應不準予離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本院依法作出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原、被告后雖已復婚,但雙方仍未改善夫妻關系,依然經常發生矛盾,復婚后不久便分居至今,2013年11月13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視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應由誰撫養?
原、被告的婚生女楊某丙長期隨原告母親生活,如楊某丙由原告撫養,則不會改變楊某丙的生活環境,對楊某丙的成長有利,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撫養楊某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楊某丙由原告撫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子女撫養費,但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這是原告對其權利的自行處置,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三、原、被告的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按此規定,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財產應歸雙方各自所有。
綜上所述,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甲離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楊某丙由原告徐某某撫養并隨其生活,被告楊某甲不承擔子女撫養費;
三、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某某處的三縫兩間假三層樓房一棟,由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楊某甲各自享有一半的產權。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周建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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