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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常鼎民初字第1621號
原告: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黃生斌,湖南告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駛員。
被告:魯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國慶,常德市鼎城區長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公共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區**段**號。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大道**號。
代表人:高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勇,湖南保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唐某某、魯某某、湖南某某公共客運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客運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下稱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唐鴻基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于2013年11月20日進行了補充質證。書記員高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黃生斌與被告唐某某、魯某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國慶、某某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某某財險常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2012年12月10日1時許,被告唐某某駕駛湘JT0***出租車〔該車登記車主為某某客運公司〕,沿常德市武陵區朝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柳葉大道與芙蓉路交匯處路段時,適遇原告董某某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行走至該處,由于被告唐某某夜間駕駛車速過快,致使該車輛與董某某相撞,董某某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認定:唐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董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事后,原告董某某到常德市第一中醫院治療,原告傷情經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醫學鑒定,其意見為被鑒定人董某某的損傷已構成拾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唐某某駕駛湘JT0***出租車,夜間駕駛車速過快且操作不當,造成原告受傷致殘,因此被告唐某某對原告的損害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魯某某作為湘JT0***車實際車主、被告某某客運公司作為湘JT0***車所有權人,應對被告唐某某肇事造成原告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作為湘JT0***出租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下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864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董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某某客運公司、某某財險常德公司企業信息資料、被告唐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
2、唐某某駕駛證復印件,湘JT0***小車行駛證復印件;事故認定書各1份;擬證明事故發生過程,該事故經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認定:唐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董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3、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記錄)、常德市第一中醫院出院證、常德市第一中醫院出院診斷書、司法鑒定書各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受傷后在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療19天;
4、司法鑒定書各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傷情經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意見為評定為拾級傷殘,開支鑒定評估鑒定費1100元(已由唐某某墊付);
5、湘JT0***號小車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保險單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被告唐某某駕駛的湘JT0***小車在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該險種賠償限額30萬元),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11月11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10日24時止;
6、德強通訊公司證明1份、工資表1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受傷前11個月在湖南某某通訊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為3241元;
7、原告母親王某甲常住人口登記卡、女兒王某乙戶籍資料各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有母親王某甲需贍養、女兒王某乙需要撫養;
8、手機發票、輪椅發票各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壞的于2012年6月28日購買的手機購置價3180元,購買輪椅支出920元;
9、加床租金證明1份。擬證明原告董某某住院期間護理人員加床支出租金510元。
被告唐某某、魯某某共同辯稱:對交警的認定書予以認可;原告的訴求過高,應依法核減;被告唐某某、魯某某為湘JT0***號小車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對超過交強險部分,應該按責任比例分攤;被告唐某某墊付了醫藥費68173.2元,請求保險公司返還給被告;所支付的現金9500元、鑒定費1100元、施救費180元應予扣抵賠償款。
該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費發票1張、用藥清單及門診票據7張。擬證明被告唐某某為原告支出住院醫療費65657.2元,門診醫療費2620元,合計68277.2元(其中董某某支付104元);
2、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發票1張,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所發票1張。擬證明被告唐某某為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評估費1100元;
3、收條6張。擬證明被告唐某某為原告給付生活費9500元;
4、收據1張。擬證明被告唐某某支付車輛施救費180元。
被告某某客運公司辯稱:車輛與我公司是掛靠關系,依協議約定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該被告未向本院舉證。
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辯稱:1、本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合理損失依法予以理賠;2、原告醫藥費應該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算;3、以前有陳舊性骨折,傷情鑒定未考慮該項;4、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應該扣除免賠率和絕對免賠額,應該按責分攤;5、本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該被告未向本院舉證。
本院依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申請,依法委托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及相關事項進行重新鑒定意見書1份。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1、2、3、5、7、8、9各被告均不持異議;原告提交的證據4,兩被告均提出了“對司法鑒定書未考慮陳舊性骨折的因素有異議,現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提交的證據6,兩被告均提出了“對德強通訊公司的證明、工資表的真實性有異議,與曾經提供的完全不符”;本院應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申請,依法委托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及相關事項進行重新鑒定意見書,原告及被告均不持異議;被告唐某某、魯某某共同提交的證據1、2、3、4,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及原告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1、2、3、5、7、8、9和被告唐某某、魯某某提交的證據1、2、3和重新鑒定意見書,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重新鑒定意見書雖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提出了異議,但不是實質性異議,且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反駁,故該異議不成立,故該重新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原告所舉證據4,被告提出異議后又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意見書維持了該組證據結論,各方重新鑒定意見不持異議,原告所舉證據4本院可以認定;對原告所舉證據6,被告提出異議,經查,被告異議不能成立,該組證據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唐某某、魯某某提交的證據4是被告唐某某的車輛施救費損失180元,不應列入原告的損失范圍,該組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根據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認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1、2012年12月10日1時許,被告唐某某駕駛湘JT0***號出租車〔該車登記車主為某某客運公司,魯某某為湘JT0***車實際車主〕,沿常德市武陵區朝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柳葉大道與芙蓉路交匯處路段時,適遇原告董某某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行走至該處,由于被告唐某某夜間駕駛車速過快,致使該車輛與董某某相撞,董某某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認定:唐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董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2、原告董某某受傷后到常德市第一中醫院門診、住院治療19天,支出門診醫療費2620元,住院醫療費65657.2元;兩筆合計68277.2元(已由唐某某墊付68173.2元);原告傷情經常德市岐黃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司法醫學鑒定,其意見為被鑒定人董某某因交通事故致:(1)右鎖骨骨折(內固定術后)、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2)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致右下肢功能喪失11.4%,其損傷已構成拾級傷殘;(3)住院39天,陪護1人,陪護時間39日出院后全休8個月,(因骨折未完全愈合,需適當延長休息時間)。門診治療費憑醫院有效發票支付,因骨折未完全愈合,需行恢復期治療,費用約5000元;需取內固定物(3處),費用共計約14000元;二期手術需住院2周,陪護1人2周;
3、湘JT0***號車在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30萬的商業三者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每案絕對免賠500元,負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70%,免賠率為15%;
4、原告董某某因該交通事故損壞了于2012年6月28日購買的購置價為3180元手機1臺,購買輪椅支出920元;
5、原告董某某,19**年*月*日出生,非農業家庭戶口;受傷前11個月在湖南某某通訊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為3241元;女兒王某乙19**年*月**日生,非農業家庭戶口,事故發生前王某乙母親已去世;原告母親王某甲為退休教師;
6、湖南省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319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14609元;
7、被告唐某某為原告墊付醫療費68173元、支付的現金9500元、評估、鑒定費1100元。三筆共計78773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董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爭執焦點有三點:一、關于責任的承擔;二、關于損失認定;三、關于賠償問題。
一、關于責任的承擔: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四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以本院核定的為準。本次事故造成董某某受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唐某某按事故責任劃分,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向原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湘JT0***號車在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0萬的商業三者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鑒定費不賠,每案絕對免賠500元,負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70%,免賠率為15%;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應代替被告唐某某按約定向原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但應扣去每案絕對免賠500元和15%的免賠率。
二、關于原告損失認定:
1、醫療費:包括實際發生的醫療費68277元、法醫鑒定的后續恢復治療費和取出內固定物共19000元;二筆合計87277元;
2、誤工費:按照原告在湖南某某通訊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241元計算,按受傷的2012年12月10日至定殘的2013年6月4日計174日加上后期取內、外固定14天計188天(3241元/月÷30天/月×188天)為20310元;
3、護理費:護理時間按法醫鑒定的需1人陪護39天,加上后期取內固定14天,按當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原告實際每天80元計算護理費為4240元(含加床租金51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湖南省內一般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30元計算39日加上后期取內固定14日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90元;
5、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為處理該交通事故確實用去了交通費,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500元合符本案實際;
6、殘疾賠償金:原告為非農業家庭戶口,其殘疾賠償金按照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319元計算,原告為級傷殘計算20年(21319×20×10%)為42638元;
原告女兒王某乙1996年7月24日生,非農業家庭戶口,事故發生前王某乙母親已去世,由原告一人撫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2年(14609元/年×2年×10%)為2922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殘疾賠償金為45560元;
7、精神撫慰金:原告傷殘十級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偏高,結合本案實際該項賠償4000元恰當;
8、鑒定費:原告的評估、鑒定費憑票據損失為1100元;
9、財產損失:手機、衣服損失酌定為2000元;購買輪椅支出920元。兩項合計2920元。
上述9項合計167497元。
三、關于賠償,原告上述損失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為86610元,由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86610元;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為80887元,應由被告唐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64709元,該筆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常德公司代替唐某某在三責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46984元;由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賠償17725元(已支付),原告主張被告唐某某在本案中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無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賠償后,被告魯某某和被告某某客運公司依法不需再向原告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董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67497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33594元;由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賠償17725元(已支付)。上述義務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
二、賠償款到位后由原告董某某領取72546元,由被告唐某某領取60042元(應承擔的訴訟費1006元已扣除)。
三、駁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2元,減半收取1436元,由被告唐某某承擔1006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擔4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唐鴻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高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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