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薄某某與劉某某、趙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242)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利民初字第193號
原告:薄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煥林,山東津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被告:趙某某,女,漢族。
被告:扈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
原告薄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趙某某、扈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呂煥林、被告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薄某某訴稱,2011年12月2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現金100000元,借款期限為二個月,約定2012年2月23日償還。被告扈某某、王某某為以上借款提供保證,被告趙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償還,現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扈某某、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借款擔保屬實。借款期限為一個月,但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現已經超過保證期間,兩被告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劉某某、趙某某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薄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使用期限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2月23日,未約定利息。扈某某、王某某為被告劉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雙方未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借款當天,原告薄某某向被告劉某某支付現金100000元,被告劉某某出具借款收據一張,并由保證人扈某某、王某某簽字確認。
以上事實,由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扈某某、王某某當庭陳述及原告薄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與借款收據一份在案為證。
庭審中,被告扈某某、王某某主張已經超出保證期間,應當免除保證責任,原告薄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曾在保證期間向被告扈某某、王某某進行了追要。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扈某某、王某某未約定保證期間,借款期限屆滿即2012年2月23日后六個月內,原告薄某某未舉證證明曾要求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兩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原告薄某某主張被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對該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薄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薄某某對被告扈某某、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某、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汝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王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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