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2338)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91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原系某某紙業職員。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于2014年2月19日被太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太倉市看守所。
辯護人:姜曙濱,江蘇理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幸,江蘇金渠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太檢訴刑訴(2014)9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13年6月,利用自己擔任某某紙業(太倉)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負責聯系客戶公司等業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代工的昆山某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經營人陳某某支付的好處費計人民幣27551元,并為其謀取利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方某當庭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認罪。
其辯護人主要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方某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2、被告人方某已退出了全部贓款;3、被告人方某平時表現較好,系初犯。綜上,辯護人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方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方某利用自己擔任某某紙業(太倉)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負責聯系客戶公司等業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代工的昆山某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經營人陳某某支付的好處費,并為其謀取利益,涉案金額計人民幣27551元。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方某家屬退出抵贓款人民幣27551元,現暫扣于本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舉證的,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未到庭證人周某、陳某、余某、張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證言;公安機關出具和調取的查獲經過、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銀行賬戶明細、加工承攬合同、開票明細單、發票復印件及付款記錄、手機短信;被告人方某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和證據,被告人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方某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退出了全部贓款,對此,采納辯護人相應辯護意見,對被告人方某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二、暫扣于本院被告人方某退贓款人民幣27551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蔣耀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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