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甲與劉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898)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利民初字第701號
原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東誠正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翠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崔某某與被告劉某乙系夫妻關系,兩人共同開辦了東營市某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5日上午、下午,崔某某分兩次向原告借款22400元、11200元,合計33600元,并出具借條兩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9月15日。原告將借款支付給被告劉某乙。崔某某于20**年**月**日病逝,因該借款發生在借款人崔某某與被告劉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乙償還借款336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乙辯稱,借條不是崔某某出具,自己對該借款不知情。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崔某某分兩次向原告借款22400元、11200元,共計33600元,并出具借條兩份,兩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日,未約定借款利率,并由崔某某大哥崔某甲及二哥崔某乙作為借款的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摁手印;
20**年**月**日,借款人崔某某因病去世。后原告向借款人崔某某的妻子劉某乙催要無果。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條兩份及原告的當庭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崔某某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33600元,約定了借款期限,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
被告劉某乙主張本案借條并非崔某某出具,但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借款發生在被告劉某乙與借款人崔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劉某乙未舉證證明該借款為借款人崔某某的個人債務,該筆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兩人負共同清償責任。現借款人崔某某已經病逝,應由共同債務人劉某乙償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劉某乙償還借款336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甲借款3360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0元,減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劉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翠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俞涵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