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韶關市某實驗學校與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5閱讀量:(1486)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湞法民一初字第1055號
原告韶關市某實驗學校。住所地:韶關市。
負責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軍,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關市西堤橫街**號市。
法定代表人羅福燕。
原告韶關市某實驗學校訴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韶關市某實驗學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韶關市某實驗學校訴稱:被告自2014年7月始占用原告位于韶關市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成立公司至今,期間原告曾多次與被告聯系要求其辦理相關手續,但被告負責人一直借故推諉,后更是拒不接聽電話刻意躲避原告。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應當依法返還商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其占用的韶關市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方原負責人將原告所有的位于韶關市湞江區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交給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雙方一直未簽訂過任何合同,至今也未向原告繳交過租金或占有使用費。2015年1月,被告公司關門停業,但一直未將商鋪交還原告,原告多次尋找被告,要求其歸還商鋪未果,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占用原告位于韶關市湞江區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
以上事實有原告民辦學校許可證、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信息查詢答復書、照片、證明等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物權保護糾紛。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開庭審理本案,并依據庭審所查明的事實作出相應的判決。原告主張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其學校所有的韶關市湞江區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提交有韶關市某實驗學校的房地權證,證明韶關市湞江區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的所有權人屬于原告,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和正當理由占有使用原告商鋪,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所有權,被告應當將非法占用原告所有的合法財產返還原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位于韶關市湞江區西堤橫街**號市某實驗學校第**棟首層***號商鋪返還原告韶關市某實驗學校。
本案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韶關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文興
審判員 陳禮波
審判員 羅方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劉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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