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甲與肖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377)
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511民初767號
原告:黃某甲,男,漢族,住址汕頭市金平區,公民身份號碼列:。
委托代理人:陳春盛、鄒漢華,廣東盈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甲,男,漢族,住址汕頭市金平區,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黃某甲訴被告肖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少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陳春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后被告因資金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4月20日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0元,時由被告出具《借條》交原告存執,以確認該借款事實,事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該款,但被告總以經濟緊張等借口推諉搪塞沒有償還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被告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3、《借條》1份,證明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9萬元并出具《借條》交原告存執。
被告肖某甲應訴后沒有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陳述和舉證放棄抗辯和質證。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詢表》、被告簽名確認的《借條》1份及庭審筆錄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不違法,依法應予保護。被告肖某甲未依約還款,應承擔違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付還借款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照準。被告肖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陳述和舉證放棄抗辯和質證,應視為對原告的陳述和舉證無異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肖某甲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黃某甲的借款人民幣90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0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25元,由被告肖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蔡宇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