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629)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天民初字第1967號
原告方某言,女,19**年**月**日生,漢族,常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菊,江蘇常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臣,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儲中俊,江蘇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繼成,江蘇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言訴被告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第一汽車分公司、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項易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方某言申請撤回對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第一汽車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予以準許。原告方某言,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儲中俊、吳繼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言訴稱,2012年9月16日13時,方某言乘坐由公交公司營運的蘇D*****號B**路大型普通客車(由公交公司的員工莊浩明駕駛)行駛到常州市懷德路某小區門口時,該公交車右前部與行人田某興身體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方某言受傷。方某言受傷后即被送往某醫院治療。2012年12月14日,經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鐘樓大隊認定,方某言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2013年4月25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方某言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方某言護理期限為一個半月,營養期限為二個月、誤工期為三個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交公司應依法向方某言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方某言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公交公司向方某言依法賠付人民幣2337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公交公司承擔。
審理中,根據方某言撤回對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第一汽車分公司起訴的申請,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予以準許。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無異議,公交公司已墊付了醫療費337.8元,交通費13元,支付方某言3000元。不認可方某言的誤工費。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13時52分左右,方某言乘坐由公交公司駕駛員莊浩明駕駛公交公司所有的蘇D*****號B**路公交車,當公交車沿常州市懷德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某小區門口遇行人田某興沿人行道由東向西步行到該處,公交車右前部與田某興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方某言等人受傷。2012年12月14日,經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鐘樓大隊認定,田某興負全部責任,方某言等人不承擔責任。方某言受傷后,方某言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102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第三掌骨骨折,多發性軟組織挫傷,共計發生醫療費337.80元。2013年6月3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作出方某言誤工期限為傷后三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一個半月;補充營養期限為二個月的鑒定意見,方某言支付鑒定費1400元。方某言在中國人民解放軍102醫院工作,方某言提供其所在單位證明和方某言銀行卡明細清單,主張其在發生事故前三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2646元、2012年度全勤獎2000元、年終獎6000元,以及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先支付部分工資,之后又收回己支付的該部分工資。
公交公司己支付方某言醫療費337.80元、交通費13元,另支付方某言3000元。由于雙方對糾紛協商不成,方某言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醫療費票據、病歷、鑒定意見書、證明、銀行卡明細清單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2012年9月16日13時52分左右,方某言乘坐公交公司B**路公交車,因此,方某言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城市公交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該將乘客方某言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方某言在乘坐公交公司B**路公交車中,因公交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故公交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方某言醫療費337.8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2700元、鑒定費1400元,均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方某言提供主張誤工費依據,本院確認方某言誤工費為7938元,方某言主張2012年度全勤獎2000元,年終獎6000元,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酌情確認交通費為50元。方某言主張查詢費100元不屬于交通事故賠償范圍,方某言該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上述方某言損失合計13145.80元。鑒于公交公司已支付方某言醫療費337.80元、交通費13元,另支付方某言3000元,公交公司應再賠償給方某言9795元。綜上,公交公司辯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以采納。方某言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方某言9795元。
二、駁回方某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7元,由方某言負擔585元,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負擔4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項易君
人民陪審員 楊桂華
人民陪審員 殷 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見習書記員 林甜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