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黃某霞與被告江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816)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鼓商初字第965號
原告黃某霞,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吳繼成,江蘇德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三牌樓大街***號***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明,總經理。
原告黃某霞訴被告江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郭俊卿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霞委托代理人吳繼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霞訴稱,黃某霞系江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股東。2014年11月6日,全體某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一致同意將黃某霞名下持有某公司2.55%的股權,作價127500元轉讓給某公司,當天某公司與黃某霞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取得了該股權,并于當日修改了某公司的章程,2014年11月11日變更了工商登記,確認某公司在某公司取得黃某霞原2.55%股權。黃某霞催要股權轉讓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2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0元,股東原為王某、宗某樂、黃某霞,持股比例分別為79%、16%、5%。2014年11月6日,某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致通過以下事項:王某同意將其在某公司的出資額2014500元(占注冊資本的40.29%)轉讓給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宗曉樂同意將其在某公司的出資額408000元(占注冊資本的8.16%)轉讓給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黃某霞同意將其在某公司的出資額127500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5%)轉讓給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日,黃某霞與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黃某霞將其在某公司的出資額127500元轉讓給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該股權自2014年11月6日起實施轉讓,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款項按前述股權自轉讓之日起在某公司的實際值計算,以貨幣形式一次支付完結。2014年11月11日,江蘇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某公司股東由王某、宗曉樂、黃某霞變更為王某、宗某樂、黃某霞、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股權轉讓款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2015年2月5日,原野公司變更名稱為某公司。
上述事實,由原告黃某霞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工商變更登記資料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股權變更事項已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某公司應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根據雙方的約定,股權轉讓價款為自轉讓之日起該股權在某公司的實際值,對此黃某霞認為實際值即出資額,轉讓價款應為127500元,該解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公司未及時支付轉讓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黃某霞遲延付款違約金。被告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了在一審中質證與抗辯的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霞股權轉讓款127500元,并賠償遲延付款違約金(自2015年5月4日起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0元,減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江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預交相應的上訴費用,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郭俊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見習書記員 趙 晨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