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666)
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49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財英、徐英鵬,廣東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英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少波)經本院傳票傳喚,期屆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1年4月7日,原、被告簽訂《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區XXXX室外鋁合金門窗的制作和安裝工程。后雙方又于2011年4月19日簽訂《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最終確定工程的合同造價為5529280.13元。合同還約定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承攬的工程并竣工驗收合格。在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經雙方審核確認,涉案工程的驗收結算造價為5492415.84元。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4189925.06元,剩余工程款1302490.78元(其中質保金為276278.46元)至今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6212.32元以及支付從2013年11月28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現暫計算至2014年10月28日的逾期還款利息為57296.85元,以上工程款及逾期還款利息暫合計為1083509.16元;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被告A公司沒有作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7日,原、被告簽訂《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攬佛山市南海區XXXX室外鋁合金門窗制作和安裝工程;工程暫定總造價為人民幣5315018.61元;每月5日前由原告向被告A公司報送已完成工程量明細表,于次月10日前付該工程量70%進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80%,經被告A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驗收報告、辦理結算手續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結算付至結算總價的95%,付本次款時被告A公司扣回代購的工傷保險費(按總承包價的6‰計算);余款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滿后30天內結清,原告的保修責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被告A公司在按合同約定扣除保修期間應由原告支付的各項款項和違約金后向原告無息結清。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簽訂《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確定合同總造價為人民幣5529280.13元。2013年11月28日,原告與被告屬下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簽訂《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結算書》,確認涉案工程的結算總造價為人民幣5492415.84元,已扣除建設單位代繳工程工人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33153.42元,其中工程質保金為人民幣276278.46元。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款人民幣4189925.06元,尚欠人民幣1302490.78元(其中質保金為人民幣276278.46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投訴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鋁合金門窗制安包工包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1》,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確認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雙方上述合同中約定經被告A公司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驗收報告、辦理結算手續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結算付至結算總價的95%,故原告與被告屬下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簽訂《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結算書》,確認涉案工程的結算總造價為人民幣5492415.84元的事實可予認定。被告A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期屆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抗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因此,原告主張被告A公司尚欠涉案工程款人民幣1302490.78元,扣除質保金人民幣276278.46元,為人民幣1026212.32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026212.3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從結算日起計付逾期還款利息,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應按合同約定從雙方結算日2013年11月28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計,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被告A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東某建筑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某某工程款人民幣1026212.32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967元,由被告A公司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入中國農業銀行揭陽東升支行,帳號44NNNN34。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麗容
審 判 員 林楚雄
人民陪審員 陳曙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書 記員 鄭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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