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與王某甲、王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146)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63號
原告:楊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安縣。
委托代理人:徐英鵬,廣東粵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曉冰,廣東粵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安縣。
被告: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潮安縣。
原告楊某甲訴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澤偉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洪文嬌、人民陪審員林春盛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徐英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甲以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分別于2013年12月16日及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合計人民幣15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甲親筆立下借條二份交由原告存執。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請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付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該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計算);2、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楊某甲對其陳述的事實和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人口信息查詢表及證明書(復印件)二份,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二被告的主體資格。
借條(復印件)一份,證明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的事實。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在答辯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也沒有提供任何抗辯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借條交原告存執,借條內容:”茲有本人向楊某甲兄借人民幣伍萬元正(50000.00元),(15天),此據,借款人:王某甲,2013年12月16日。”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1月19日又出具借條交原告存執,借條內容”茲向楊某甲兄借人民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元),此據,將于2014年1月29日付還,此據,借款人:王某甲,2014年1月19日。”二份借條均沒有載明借款利率。期屆,被告王某甲沒有依約付還借款。原告經催討未果,遂訴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于2002年12月24日在潮安縣庵埠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甲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愿向原告出具載明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條,應確認原告與被告王某甲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甲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應負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上述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王某甲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請求二被告付還借款本金及賠償利息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二被告應付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及償付該款自各期還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的利息損失。原告請求二被告償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但其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至法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依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供任何抗辯證據,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楊某甲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賠償該款的利息損失(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駁回原告楊某甲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負擔。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原告表示同意墊付,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還原告楊某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澤偉
代理審判員 洪文嬌
人民陪審員 林春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詹丹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