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295)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99號
原告何某甲,女。
原告何某乙,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黃志強,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杏歡,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
被告劉某甲,男。
被告王某甲甲,女。
被告劉某乙,男。
被告劉某丙,男。
被告梁某某,女。
上列原告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杏歡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劉某甲、王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梁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不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21日23時50分,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車架號:0087xx)搭載刁某、肖某某、劉某戊經(jīng)205國道由北往南行至205國道虹橋酒店路段時,與原告的父親何某乙(即本案受害人)駕駛的河源358xx超標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何某乙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何某乙被送往河源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經(jīng)過七天的救治,因傷情過重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河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江北大隊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河公交(江北)認字(2014)第B00xx號)(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何某乙無責任。原告及家屬多次與被告劉某某、劉某甲商討賠償事宜,但被告劉某某和劉某甲均選擇逃避不見。由于被告劉某某系未成年人,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劉某甲、王某甲理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查明,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劉某乙,被告劉某乙明知被告劉某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仍將機動車出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乙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劉某乙系未成年人,故其監(jiān)護人被告劉某丙、梁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由于事故原因,何某乙的助動車損害嚴重,被告劉某某至今未履行修繕的義務,現(xiàn)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jīng)濟損失3500元。被告劉某某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父親的驟然離世,給原告及家人帶來了沉重的精神痛苦,給原告原本幸福的家庭帶來了致命的打擊,注定使原告及家人往后的生活蒙上了陰影。原告一家屬家庭困難戶,在原告父親住院搶救期間,被告劉某某甚至連醫(yī)藥費都未曾支付,實在令人心寒。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1、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758740.22元;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賠償助力車損失費3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起訴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戶口登記卡;2、人口信息全項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鑒定文書;5、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6、廣東省醫(yī)療收費票據(jù);7、廣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8、道路運輸發(fā)票;9、家庭困難證明;10、證明及《公證書》;11、照片。
被告劉某某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被告劉某甲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被告王某甲甲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被告劉某乙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被告劉某丙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被告梁某某未提供證據(jù),也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2014年4月21日23時50分,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車架號:0087xx)搭載刁某、肖某某、劉某戊經(jīng)205國道由北往南行至205國道虹橋酒店路段時,與原告的父親何某乙駕駛的河源358xx超標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刁某、肖某某、劉某戊受傷,何某乙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河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江北大隊處理,2014年5月20日作出河公交(江北)認字(2014)第B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乙無責任,乘客刁某、肖某某、劉某戊無責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是被告劉某乙,劉某乙的監(jiān)護人是被告劉某丙和被告梁某某。
另查明,原告父親何某乙是非農(nóng)業(yè)戶口,1991年x月x日戶口遷入,在河源市源城區(qū)某巷某號居住。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車架號:0087xx)搭載刁某、肖某某、劉某戊與原告的父親何某乙駕駛的河源358xx超標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某、刁某、肖某某、劉某戊受傷,何某乙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河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江北大隊作出河公交(江北)認字(2014)第B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何某乙無責任,該認定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何某乙屬于非農(nóng)業(yè)戶口,住河源市源城區(qū)某巷某號,在城區(qū)居住超過一年,且有穩(wěn)定的收入,應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對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和《廣東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何某乙因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一、何某乙在河源市人民醫(yī)院用去醫(yī)療費51405.82元;二、誤工費32598.7元/年÷12÷30×7天=633.86元;三、伙食補助費50元/天×7天=350元四、護理費32598.7元/年÷12÷30×7天=633.86元;五、交通費原告請求2000元,本院酌定1000元;六、死亡賠償金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七項共755997.5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存在較大的過錯,應承擔損失70%的賠償責任。因為被告劉某某是未成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劉某甲、王某甲甲理應對原告父親何某乙的各項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755997.54×70%=529198.28元,該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是被告劉某乙,車主作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時,要盡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借)給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使用人劉某某屬于未成年人且是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告劉某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為被告劉某乙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還未成年,所以被告劉某丙、梁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755997.54×30%=226799.26元。本院經(jīng)傳票傳喚,被告劉某某、劉某甲、王某甲甲、劉某乙、劉某丙、梁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是放棄依法抗辯的權利,本院可以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某甲、王某甲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29198.28元。
二、限被告劉某丙、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26799.26元。
三、駁回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929元,由被告劉某甲、王某甲甲負擔7650元,被告劉某丙、梁某某負擔32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石松
審 判 員 鐘曉燕
人民陪審員 劉丹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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