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272)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香民一初字第466號
原告: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江蘇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趙麗敏,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
法定代表人:宋某甲,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該單位職工。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該單位職工。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7月31日、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麗敏,被告省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乙、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省某某承建的東北某某大學教職工公寓項目,其中4#、6#、7#樓的勞務五項(即力工、瓦工、木工、鋼筋工、架子工)是由原告范某某工程隊進行的主體施工的,該工程早已施工結束。2014年12月14日,省某某的東北某某大學項目經理部與原告進行了人工費清算,并達成了給付人工費《協議書》,雙方確定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463萬元。但被告單位遲遲未給付人工費,后原告通過到勞動保障監察局舉報等途徑,被告陸續給付了118萬元人工費,目前被告仍欠原告人工費345萬元。《協議書》中,原被告約定給付全部人工費時間為2015年1月20日前,被告已逾期支付,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賠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給付原告人工費347.8萬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5645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費的事實屬實,拖欠數額也確實為347.8萬元,現在被告有房子有車,沒有現金,愿意以其它方式償還欠款。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協議書一份,2014年12月14日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一份,證明截止2014年12月14日被告欠原告人工費463萬元,后期被告陸續給付120萬元,尚欠343萬元。
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證據二、2個借據、1個欠條復印件共三張(原件已核對,已返還),證明被告在工程施工現場向原告借款28000元用于工程。
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沒有被告公司的公章,不能證明三個借款行為是被告的借款行為。
證據三、借條復印件一張,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工程維修,并承諾結算人工費時一并給付。
經當庭質證,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需要核實,證明問題只能證明姜傳偉的個人行為,沒有公司公章,被告不認可有該筆債務。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定如下事實:被告省某某承建的東北某某大學教職工公寓項目,其中4#、6#、7#樓的勞務五項(即力工、瓦工、木工、鋼筋工、架子工)分包給原告范某某組織施工,該工程早已施工結束并經過竣工驗收。2014年12月14日,省某某的東北某某大學項目經理部與原告進行了人工費清算,并達成了給付人工費《協議書》,雙方確定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463萬元。但被告單位遲遲未給付人工費,后原告通過到勞動保障監察局舉報等途徑,被告陸續給付了120萬元人工費,其中在2015年1月份給付原告人工費95萬元,2015年2月份給付原告人工費25萬元,目前被告仍欠原告人工費343萬元,此外被告在工程施工現場分別兩次向原告借款28000元和20000元用于工程,共計347.8萬元,此事實及欠款總額已經在庭審中得到被告承認。原告在第一次庭審后追加東北某某大學為本案被告,在第三次庭審后又撤回了對東北某某大學的起訴。經本院查實,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5.60%。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原告作為個人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卻進行了實際施工,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分包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項目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原告因此向被告主張其所拖欠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2014年12月14日原、被告雙方簽署《協議書》,就還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對該協議書的效力,本院予以認可。之后被告分兩次給付原告120萬元人工費,實際履行了該協議的部分內容,且在庭審中被告亦承認所拖欠原告的欠款數額,故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被告雙方在協議中約定被告應于2015年1月20日前將剩余欠款一次性支付,自原告起訴時被告依然沒有給付原告欠款,因此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此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原告人工費372.8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5645萬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未向原告及時支付所欠的工程款,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其對利息的合理訴求本院應予考慮。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至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5.60%,因原、被告之間于2014年12月14日確定雙方的債務總額為463萬元,加上被告在工程施工中欠原告的臨時工程款4.8萬元,扣除被告在2015年1月份給付原告的95萬元,即2015年2月6日之前被告所欠原告的人工費總額為372.8萬元(463+4.8-95=372.8),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以計算出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6日被告應付給原告的利息損失為9723.44元(372.8×5.6%÷365×17=9723.44);因被告又于2015年2月份又償還給原告欠款25萬元,即2015年2月28日之前被告所欠原告的人工費總額為347.8萬元(372.8-25=347.8),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以計算出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應給付原告的利息損失為11739.44元(347.8×5.6%÷365×22=11739.44),以上兩項利息共計21462.88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2015年3月1日之后至被告最后實際全部支付時的利息,依據347.8萬元的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給付原告范某某所欠人工費347.8萬元;
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給付原告范某某利息損失21462.88元;
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范某某所欠人工費347.8萬元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損失,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796元(原告已預交3440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剛
人民陪審員 熊依麗
人民陪審員 王春艷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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