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分公司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6閱讀量:(1581)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102民初244號
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7441***,住所地哈爾濱市開發區迎賓路集中區**路。
負責人:許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臣,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麗敏,黑龍江林大人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住哈爾濱市呼蘭區。
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臣、趙麗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因購買飼料拖欠貨款共計314247元,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據一份,約定2014年12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1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3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4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5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6月10日還款64247元,逾期利率為月息1%。約定的給付貨款期限已過,經多次索要未果,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給付飼料款314247元;2、被告給付逾期利息24212.35元(計算至2015年11月10日);3、被告給付自2015年11月1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按月息1%計付的利息;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并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
欠條一份、提貨單七份、往來明細賬一份,證實被告拖欠原告飼料款共計314247元。
被告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意見如下:因該證據能夠證實其主張的事實,且有被告簽字確認,故對此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的當庭陳述,及對原告提供證據的分析認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被告向原告購買飼料,截止2014年10月20日拖欠飼料款共計314247元。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據一份,約定2014年12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1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3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4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5月10日還款50000元,2015年6月10日還款64247元,逾期利率為月息1%。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被告理應按照約定支付貨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飼料款314247元的訴請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約定付清飼料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計付至2015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24212.35元的訴請,應認定為逾期利息損失,雖計算有誤,但并未高于雙方的約定,此訴請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計付的訴請,應認定為逾期利息損失,計算本金為31424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飼料款314247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至2015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損失24212.35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按月利率1%計付。
案件受理費637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此款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已預交,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此款給付原告遼寧某某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曉雅
人民陪審員 滕 月
人民陪審員 姜 卓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殷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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