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甲、劉某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554)
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干民初字第1407號
原告(反訴被告)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福縣人。
委托代理人尹某甲,系原告尹某某之父親。
委托代理人傅飛,新干縣金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新干縣人。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新干縣人。
上述二人委托代理人饒華孫,江西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劉某、劉某某甲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劉某于2016年1月13日提起反訴,本院對反訴原告劉某與反訴被告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受理后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某甲、傅飛,被告劉某、劉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饒華孫及被告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訴稱,2013年底,我在廣東省惠州市打工時,與同在一公司務工的被告劉某認識,系同事關系。2015年初兩人開始談戀愛,不久就發展為建立婚約的男女朋友。2015年3月份劉某發現其已懷孕,出于責任我立即籌辦結婚事宜,2015年8月我通過父親尹某某甲經農村信用社向被告劉某某甲匯去彩禮禮金錢100000元,其后劉某到我家上門,我父母又給付了劉某見面禮12800元,但劉某、劉某某甲卻不通人情,嫌彩禮錢太少,不同意這門婚事,拒絕我舉行婚禮的各項儀式要求(包括辦證),并于2015年9月又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偷偷將腹中胎兒打掉,后劉某拒絕與我繼續發展,在多次挽回都無效的情況下,我向兩被告索要返還各項彩禮錢遭兩被告拒絕。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判處二被告連帶返還各項彩禮錢共計112800元。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通過我父親劉某甲的帳戶給付了禮金人民幣100000元確屬事實,但我認為該禮金不應歸還,理由是:1、我與原告于2015年初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致我于2015年3月懷孕;2、我懷孕期間,進行孕檢等檢查費用約人民幣5000元均由我支付;3、我引產花費人民幣3000元亦由我支付;4、2015年7月我自帶人民幣近6000元到廣東惠州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原告對此未付分文。因雙方關系不睦,造成我身心健康的嚴重損傷,原告應承擔全部責任。
反訴原告劉某反訴稱,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反訴被告尹某某因經營餐飲店需要,分多次向我借款人民幣80000元,至今未予歸還。對于該款,我曾多次向反訴被告尹某某追索,一直沒有結果。為此,特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尹某某償還我借款人民幣8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反訴被告尹某某辯稱,反訴原告劉某訴求我向其借款80000元應予償還,其依據是錄音,我對該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即使存在借款80000元也與本案無關,劉某提出反訴其程序不合法,應另行起訴。
原告(反訴被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尹某某、尹某甲的身份證及戶籍簿,證明尹某某、尹某甲系父子關系;
2、銀行對帳明細單及回單,證明2015年6月27日尹某甲給付100000元禮金錢給劉某的父親劉某某甲。
被告(反訴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
1、通話錄音光盤及紙質版,證明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借款80000元至今未還;
2、醫療機構的有關資料,證實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同居并懷孕后,進行了相關孕檢,花費共計8000元左右。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發表的質證意見,本院對其分析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交的兩組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對反訴原告提交的兩組證據,反訴被告對借款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懷孕檢查材料及流產費用認為與本案無關。經庭審查實,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償還借款80000元,其依據是一份錄音,庭審中反訴被告對該錄音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反訴原告遂提出錄音鑒定申請。在鑒定程序中,反訴被告認可該錄音系其本人的錄音。此外,從錄音內容來審查,雙方對借款80000元的事實無爭議,僅對還款金額存在爭議。第三,對醫療機構的相關資料,確實能證明雙方同居并懷孕進行了相關檢查,花費了相關費用,該事實與本案的處理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本院對反訴原告提交的兩組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底,原告尹某某在廣東惠州打工時與在同一公司務工的被告劉某相識,起初兩人系同事關系,此后雙方開始談戀愛,2015年1月兩人同居,同年3月劉某懷孕,6月27日尹某某通過其父尹某某甲經農村信用社向被告劉某甲(劉某父親)匯去彩禮計人民幣100000元。此后雙方關系不睦,劉某將腹中胎兒打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另查明,從2014年9月開始至2015年4月,即雙方戀愛期間,尹某某因經營餐飲店需要,多次向劉某借款人民幣80000元,一直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劉某相識時系同事關系,后雙方開始談戀愛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此后劉某懷孕。劉某通過其父即被告劉某某甲收取尹某某彩禮人民幣100000元。后因雙方關系不睦,劉某將腹中胎兒打掉。根據以上法律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來審查,當事人依風俗習慣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目的是結婚成家。因本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加上雙方關系不睦,劉某已將腹中胎兒打掉,尹某某結婚成家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尹某某起訴劉某要求其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劉某與尹某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開始同居生活并致劉某懷孕,后因雙方關系不睦致劉某引產,劉某的身心健康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創傷,依照以上情節,本院酌定劉某應返還尹某某彩禮計人民幣80000元。尹某某訴稱另給付劉某見面禮12800元,劉某不予認可,且又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尹某某要求劉某甲與劉某連帶返還其彩禮,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反訴原告劉某要求反訴被告尹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80000元,該訴求的依據雖為一份錄音證據,但反訴被告尹某某認可系其本人錄音,且錄音內容足以證實該借款事實,雙方僅對還款金額存在爭議,故本院對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認定。反訴被告尹某某并無證據證實其已償還反訴原告劉某借款10000元,故反訴被告尹某某仍應償還反訴原告劉某借款80000元。反訴被告尹某某辯稱,反訴原告劉某提出反訴其程序不合法,應另行起訴。依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終結前,被告可提出反訴。被告劉某在法庭調查階段提出反訴,且不違反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其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關聯,均屬婚戀期間的金錢給付,本院應當依法合并審理,故對反訴被告尹某某的辯稱觀點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應返還原告尹某某彩禮計人民幣80000元;
二、反訴被告尹某某應償還反訴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80000元;
三、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款項相抵,雙方互無給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556元(原告已預交),依法減半收取127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639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800元,依法減半收取900元(反訴原告已預交),由反訴被告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春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聶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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