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解某某與XX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糾紛一案一審行政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700)
山西省臨猗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5)臨行初字第25號
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永成,山西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應澤,山西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系該局局長。
原告解某某訴被告XX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nèi)對自己權(quán)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曹志鵑
審 判 員 金飛云
代理審判員 李 曉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耿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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