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357)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308號
公訴機關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于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志望,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刑訴(2014)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葉小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志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07月10日14時59分,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無號牌小轎車經河源市源城區永和路由越王大道往205國道方向行駛至怡華豪庭門口路段時,與被害人陳某某騎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己手機(號碼為1382938xxxx)報警。經交警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家屬賠償死者陳某某家屬人民幣80萬元,死者家屬向本院出具書面諒解書和求情書,表示對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同時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肇事車輛為物證;書證:事故認定書、酒精測試、醫學死亡證明書、警情信息表、戶籍資料;證人蔡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勘驗、檢查等筆錄;民事調解書、收條及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經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出示,經質證,本院予以采信,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過失犯罪,且在案發后能及時報警及搶救死者,具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此次犯罪屬于過失犯罪,人身危險性比較小,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春霞
代理審判員 鄒小珊
代理審判員 葉偉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朱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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