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336)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南法車民一初字第145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張京,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丹獨任審理,書記員胡軍建擔任法庭記錄,并于2014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京、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京訴稱:2013年8月10日原告借給被告現金48000元,被告楊某某出具了借條一張,2013年8月14日被告楊某某領取房產證及土地證,再次向原告借現金5500元,出具借條一張,并把兩證放在原告處做擔保,約定20天后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原告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借款535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1、2013年8月10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證明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是事實。
證據2、2013年8月14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李某出具的借條一張,證明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500元是事實。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借款53500元是事實,但包括利息在內。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2013年8月14日被告楊某某因領取房產證及土地證缺錢向原告李某借款55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當時被告楊某某以房產證及土地證作為擔保。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被告楊某某出具的借條在卷證實,并經庭審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后,不及時償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對本次糾紛承擔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3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53500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38元,減半收取569元,保全費555元,合計1124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 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胡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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