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漢某腦科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739)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鄂民申字第008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某腦科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發展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葉某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金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周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碧海花園碧海苑***室。
委托代理人郭永山,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武漢某腦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腦科醫院)因與被申請人周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15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某腦科醫院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審。
審 判 長 周宜雄
代理審判員 馬文艷
代理審判員 陳繼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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