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2106)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耒民一初字第25號
原告:劉某某,又名劉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卜時彪,湖南天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翔蘭,湖南惠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朱田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時彪,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翔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1999年9月28日,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某某以42888元的價格將自己所有的位于耒陽市**路**房屋(產權證號:耒房權證蔡子池字第**號)及一層煤房一間賣給原告劉某某。合同另約定原告一次性交清房款,被告將房產證交予原告并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交房時,原告依約定一次性交清了購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和煤房。原告于同年裝修入住。時至2013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總是推諉。請求:1、判令耒陽市蔡子池**路**號房(產權證號:耒房權證蔡子池字第**號)房屋及一層煤房一間歸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及煤房產權過戶手續,并承擔產權過戶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的相關稅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理由:1、原告訴請的第二項不明確,相關的稅費是哪些,數額是多少,都不清楚,因此,不能成為訴訟的標的,建議法庭在原告不能明確的情況下,對該項請求不予審查;2、雙方簽訂的合同買賣的標的物并未包括煤房在內,其面積及計算的總價均沒有體現;3、被告至今沒有收到涉案買賣協議的交易款項,因被告事務繁雜,基于雙方屬于同學關系,過往密切,被告從體諒其困難出發,沒有強逼其付款,直到案發時止,被告仍未收到以上款項。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法院查明事實的情況下,要求原告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交易款項,同時被告保留通過訴訟進行主張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系同學關系,雙方于1999年6月28日訂立一份契約,契約寫明:“茲有房屋賣主周某某有坐落在**路**2層住房一套(203)及煤房一間,住房面積玖拾玖平方米,該房對面門是蔡文勝。現在買主劉某甲,經與周某某協商,雙方同意以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正(整)成交。現劉某甲一次性交清購房款,周某某將已辦產權證交予劉某甲變更產權證。此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賣房人周某某,買房人劉某甲。在場人:谷某甲、谷某乙。執筆人:陳某某。”1999年9月28日,原、被告又補簽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周某某愿意將自己名下的**路**號房及一層煤房一間賣給劉某某,總共作價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整;房面積、結構詳見耒房權證蔡子池字第00002451號;交房時,劉某某一次性將上述房款付清,周某某將該房產證交予劉某某,并協助辦理房權過戶手續。上述契約、協議簽訂后,被告將房屋和煤房、房屋產權證交付給了原告,原告裝修入住該房屋至今。但房屋產權證中的權利人仍為被告周某某,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被告訂立的契約、房屋買賣協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夏塘鎮雙園村村民委員會及夏塘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及有線電視落戶、水電落戶相關憑證、照片等證據證明,經庭審質證,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對證人谷某甲的調查筆錄,因谷某甲未到庭接受質證,該調查筆錄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證人譚桂林的證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原、被告先后訂立了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協議,可見雙方就房屋賣買一事已達成了協議,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協議的約定誠實、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被告辯稱原告至今未向其支付房屋價款,缺乏證據,且原、被告在訂立契約和房屋買賣協議時,均約定了原告一次性將上述房款付清,被告才將房產證交予原告,而事實上房產證已交給了原告,原告在訟爭房屋居住已達十余年,若原告未支付購房款,被告亦不向原告主張任何權利,顯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原、被告所訂立的契約、房屋買賣協議均明確了合同標的物為房屋一套及煤房一間,被告主張雙方簽訂的合同標的物并未包括煤房,既無事依據,也有悖于合同約定,本院難以采信。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依據當時的房屋價格行情,以合理的價格、支付了相應的價款給被告,并實際占用、使用了房屋,但被告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請求確認訟爭房屋及煤房歸其所有、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轉讓過戶手續,事實清楚、于法有據,依法應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協議中并未約定訟爭房屋買賣中所產生的稅費如何承擔,故在變更訟爭房屋產權登記時,原、被告各自應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繳納,原告要求全部由被告承擔,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要求駁回原告的起訴辯稱意見,本院認為,《契約》與房屋買賣協議中分別出現了“劉某甲與劉某某”兩個名字,且經夏塘鎮雙園村村民委員會及夏塘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劉某甲與劉某某”為同一人,故被告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耒陽市蔡子池西湖路師子嶺交警集資樓***號房(產權證號:耒房權證蔡子池字第00002***號)房屋及一層煤房一間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原告劉某某辦理位于耒陽市**路**號房屋(產權證號:耒房權證蔡子池字第**號)房產過戶手續,過戶稅費由原告劉某某、被告周某某按相關法律規定繳納;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田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劉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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