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與趙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7閱讀量:(1544)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東西湖民初字第00437號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汪紅萍,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文俊,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甲。
原告余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及委托代理人汪紅萍、金文俊與被告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訴稱,我與被告2009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趙某乙。在生下兒子之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被告在行為上和經濟上都沒有盡到照顧原告、撫養小孩的義務,而且為瑣事經常與原告爭吵,并多次對原告惡言謾罵,動手毆打。被告的行為對原告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趙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其中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共同分擔;3、依法分割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并判決原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4、依法分割家庭財產;5、被告返還原告為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支付的裝修款15萬元;6、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7、被告立即將原告之子趙某乙交還于原告撫養,并返還原告與趙某乙的戶口本及趙某乙的醫學出生證明、體檢手冊、疫苗接種手冊2本等證件;8、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甲辯稱,原告所稱我與原告認識、戀愛、結婚、兒子出生的時間屬實。孩子出生后,原告與我母親發生了矛盾。因為原告的父母過多的參與到我們的生活中,影響了我與原告的生活。我同意離婚,我要求兒子趙某乙由我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是我的婚前財產,婚后由被告負責還貸,不同意原告分割,原告要求該房屋的居住權我不同意。該房屋是婚后裝修的,不同意支付給原告裝修款15萬元。本案的訴訟費應由原告、被告共同負擔。
原告余某在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證據2、結婚證一份(原件),證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
證據3、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證明婚生子趙某乙于20**年**月**日出生;
證據4、將軍路街**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復印件),證明原告余某、被告趙某甲夫妻二人因在本地購房,從2013年8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
證據5、錄音光盤一份(原件),證明2015年2月22日,原告及其父母去被告家看孩子,遭被告及其父母謾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證據6、購買裝修材料及費用的合同5份、銷售清單8張、發票7張、收條7張、安裝報告1張、送貨單3張、訂貨單2份、購貨單2份、運單1張、清單1張(均系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原告以個人財產裝修房屋,對原告投入并附合在房屋上的價值共計131,821.2元,該裝修款全部是原告父母出資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被告應該返還;
證據7、收入證明一份(原件),證明原告的收入情況;
證據8、該小區房屋價值的查詢資料一組,證明該小區同等類型的房屋現在的市場價值。
被告趙某甲在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證據1、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財產。
證據2、銀行還貸明細(原件),證明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婚前、婚后還貸情況。
證據3、收入證明(原件),證明被告的收入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2、3、4、5均無異議;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只能證明裝修房屋花了這么多錢,裝修除了電腦和格力柜式空調、夏普電視和電視柜,所有的費用只用13萬多元,該13萬多元裝修款是被告與原告及其父母共同出資的;對證據7沒有異議;對證據8有異議,認為現在房屋的價值不含裝修約70萬元。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有所隱瞞。
本院對上述已經庭審質證的證據材料及待證事實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證據1、2、3、4、5、7,因被告不持異議,故予以采信。證據6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8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1、2、3客觀真實,來源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經人介紹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趙某乙。2015年1月趙某乙隨被告的父母在甘肅省金昌市共同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趙某甲與武漢**地產有限公司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一套,建筑面積為98.97平方米。趙某甲支付房屋首付款288,543元,余款25萬元,趙某甲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至今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原、被告均認可該房屋,現值70萬元。
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負擔撫養費1,500元,從現在算至孩子能獨立生活時止。孩子從現在至以后能獨立生活為止期間的重大醫療費用要求憑發票雙方一人一半來負擔。探視權按照法律規定,具體的探視時間、地點等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三、被告的婚前財產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一套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裝修款共計7.5萬元,房屋剩余的貸款由被告償還。四、婚后共同財產:夏普牌電視機(型號:LCD-46L*6***)一臺、電視柜一臺歸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內的組裝臺式電腦一臺加音響一組、格力牌立柜式空調一臺、分體空調三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床二套、餐桌、椅各一套、沙發一組歸被告所有。五、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其他財產不要求法院處理。
審理中,原、被告均要求二個月的調解寬限期。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對財產問題,原、被告雙方協商后一致認可,被告的婚前財產,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一套,現價值70萬元,歸被告所有,房屋剩余的貸款由被告償還。被告補償原告婚后共同還貸、房屋增值部分及裝修款共計7.5萬元。婚后共同財產夏普牌的液晶電視機一臺(型號:LCD-46L*6***)、電視機柜一個歸原告所有;其他婚后共同財產: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內的組裝臺式電腦一臺加音響一組、格力牌立柜式空調一臺、分體空調三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床二套、餐桌、椅一套、沙發一組歸被告所有。但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原、被告婚初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亦無意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但雙方應從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將夫妻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鑒于子趙某乙不滿2周歲,宜隨原告共同生活為宜,但被告每月應負擔撫養費。子女的撫養費包含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結合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經濟收入情況,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被告對子趙某乙享有探視權,每月二次,探視時間、地點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
在審理中,原、被告對財產部分達成的協議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余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
二、子趙某乙隨原告余某共同生活,被告趙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三十日前,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趙某乙獨立生活時止;
三、被告趙某甲對子趙某乙享有探視權,每月二次,探視時間、地點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
四、被告趙某甲的婚前財產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園**幢**單元**層**號房屋一套歸被告趙某甲所有,該房屋剩余的銀行按揭貸款由被告趙某甲負責償還。被告趙某甲支付給原告余某房屋及裝修補償款7.5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五、婚后共同財產:夏普牌電視機一臺(型號:LCD-46L*6***)、電視柜一臺歸原告余某所有;組裝臺式電腦一臺加音響一組、格力牌的立柜式空調一臺、分體空調三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床二套、餐桌、椅一套、沙發一組歸被告趙某甲所有;
六、駁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余某、被告趙某甲各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武漢市法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龔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萬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