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君訴李某利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8閱讀量:(1157)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石惠民初字第698號
原告唐某君,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趙愛玲,寧夏塞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利,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原告唐某君訴被告李某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黎倩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君的委托代理人趙愛玲、被告李某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君訴稱,2007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利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于借款當日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期間被告返還原告部分借款,下剩5000元遲遲不予返還,現起訴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利辯稱,向原告借款屬實,欠條也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但是被告分五次已經還清了借款,具體還款時間記不清楚,但是其中一筆還款時原告給被告出具了收條,被告庭審時沒有帶來。
原告唐某君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借條一張,證明被告于2007年10月16日借原告23000元的事實。被告李某利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某利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尚未返還?
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利向原告唐某君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后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18000元,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此款經原告催要未果,現雙方糾紛成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利欠原告唐某君借款有借條為證,故對唐某君要求李某利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利辯稱其已經分五次將借款23000元全部還清的辯解意見,因未舉證證實,故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唐某君在庭審中認可李某利返還借款18000元,故李某利應再返還借款本金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唐某君借款本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李某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憑本判決書到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如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應在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代理審判員 黎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季元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