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與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338)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婁星民二初字第522號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奎,湖南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凌鶴,廣東卓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某。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燕璋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燕、賀春軍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吳細寧擔任本案庭審記錄,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潘某某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某某訴稱:2011年2月,被告潘某某聲稱有地可建商品房,但缺少資金,只要原告繳納一定數額購房預付款,待建成后可按約定分配一定面積房屋。2011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了20000元定金和預付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條,并口頭約定一年內交房。因被告長期未開工建房,2013年2月6日,原、被告雙方補簽了《合作建房預訂合同》,被告自愿補償原告10000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開工建房,且下落不明,無法聯系。現訴請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2、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50000元;3、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4%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5760元,并支付至實際支付止的利息;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合作建房預訂合同(原件),證明原、被告就合作建房簽訂了合同,合同就房屋面積、單價、定金、違約責任等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2、收據(原件),證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2萬元及預付款5萬元,合計7萬元。
3、原告的陳述,證明當時買房的過程。
被告潘某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出相關答辯意見,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
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審查,并認證如下:
原告唐某某提交的證據1-3符合證據的三性,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本院依據采信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情況確認本案以下基本事實:
原告唐某某因購房需要,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告潘某某交了20000元定金和預付款50000元,被告潘某某出具了收條。“收據,2011年11月30日收到唐某某交來合作建房款柒萬元(70000)附注:抵前定金貳萬元,另45%建至陸層時付清潘某某”。2013年2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合作建房預訂合同》,約定:“甲方潘某某乙方唐某某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雙方合作建房一事,秉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預定住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一、乙方自愿向甲方所建樓宇的一單元**層***房(見附件1)進行合資合作建房,房屋建筑面積約為100.6平方米(具體面積以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合作建房合同時的實際面積為準)。二、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合資合作建房費用為1308元/平方米(此價格包括由甲方承擔的建設費用、建房手續費用和建安營業稅)。三、雙方同意在房屋打好基礎建到第一層房屋時,即簽訂正式合作建房合同。四、簽訂本合同時,乙方只向甲方交納柒萬元定金,其余款項在雙方簽訂正式合作建房合同之后,房屋主體工程完工,乙方一次性付款95%給甲方,其余5%交房時付清。五、乙方所預定合資合作的住房,交房前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六、在甲方通知乙方簽訂合作建房合同時,乙方在七天內應與甲方簽訂合作建房合同,如逾期不符,則視為乙方故意放棄合作建房,甲方有權對住房另行處置,且乙方所交定金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七、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保證乙方所定住房不得出售給他人,如違約,則由甲方以雙倍定金補償乙方損失。八、甲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乙方同意甲方提交將住房交付給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提交進行房屋裝修。如甲方不能提前將住房交付給乙方,則由甲方雙倍退還定金給乙方。九、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議。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生效。十一、如果2013年不開工,一定賠償乙方雙倍損失。注:另甲方補償乙方壹萬元(10000),于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付款時抵扣。”之后,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作建房合同,被告潘某某亦沒有建好房屋,交給原告唐某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預付款,被告一直拒絕返還,原告遂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與被告潘某某之間的《合作建房預訂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應依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該合同名為合作建房預訂合同,其實質為房屋買賣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原告已按約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應當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被告至今沒有交房,顯屬根本違約,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F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和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2013年12月31日中國某某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算為年利率6.0%,故利息按照年利率6.0%計算。被告潘某某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庭審中的訴訟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唐某某返還雙倍定金40000元,預付款50000元,合計90000元,并按年利率6.0%支付從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止的利息。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向權利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被告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或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拒絕履行的,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持本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本判決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黃燕璋
人民陪審員 陳 燕
人民陪審員 賀春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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