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廣西北流某公路有限公司與北流市國家某局稅務行政管理二審行政裁定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587)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5)玉中立行終字第5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流市國家某局,住所地:北流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覃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梁志英,廣西金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西北流某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xx路xx號3樓。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上訴人北流市國家某局因與被上訴人廣西北流某公路有限公司稅務行政征收糾紛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查過程中,上訴人北流市國家某局主動申請撤回上訴。本院認為,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未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北流市國家某局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按原審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上訴人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北流市國家某局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小凌
審 判 員 楊清梅
代理審判員 林玉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浦云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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