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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24號
原告:鄧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鄧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曾遜,湖南迪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
法定代表人:陽某某,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志國,新化縣天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歐陽屹立、李唐,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校方責任險在該公司購買)為由,要求追加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并于2015年6月11日向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發出參加訴訟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本案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鄧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遜,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以下簡稱某某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國,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某某訴稱,原告系被告學校的在校學生,編在一年級二班。2014年10月17日,原告在學校攀爬教室外圍墻時摔傷,但被告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也沒有組織送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而只是將此事電話通知了原告的家屬。當家屬趕到學校時,發覺原告傷勢比較嚴重,急忙將其送往新化縣某某醫院,后被送往湖南省某某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肱骨外髁骨折。2015年5月12日,原告的傷情經婁底市蚩尤司法鑒定所鑒定為玖級傷殘。原告家屬曾多次找被告學校進行協商,但至今未能達到一致協議。特具狀前來,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學校賠償原告醫療費16929.8元(已報5193元)、交通費1000元、食宿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33488元、后續治療費2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1000元、護理費7650元、鑒定費800元、營養費3000元、通訊費100元,以上合計72474.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學校辯稱,2014年10月17日原告在學校攀爬摔傷是實,但他是踩在凳子上再爬教室走廊的欄桿,因凳子失去平衡而導致傾斜摔傷的。而這條凳子是鄧某某母親喂他吃飯時搬出來的,故原告的監護人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事發后,校方已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履行了相應職責。學校已盡到充分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本案中校方應承擔責任,因學校購買了校方責任險,故校方應擔責任應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某某學校在本保險公司投有校方責任險是實。但本案屬教育機構責任糾紛,與保險公司無關,保險公司不是本案事故的主體。如果保險要承擔責任也是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與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鄧某乙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以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及鄧某乙系其法定監護人的事實。
2、原告的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及出院記錄。以證明鄧某某因2014年10月17日在校摔傷住院治療的情況。
3、湖南省某某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4、住院醫藥費收據。
證據3、4,以證明原告傷情及治療情況。
5、新化縣某某針灸推拿醫院出具票據。以證明原告因摔傷需進行康復治療,花費3400元的事實。
6、新化縣某某醫院出具的門診收費票據2張;
7、新化縣某某醫院門診收費票據。以證明鄧某某因摔傷在新化縣某某醫院治療所花費用。
8、湖南省某某醫院門診票據。以證明原告在該醫院治療所花費用。
9、鑒定費票據。以證明原告花鑒定費800元。
10、新化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補償結算單。以證明原告所花費用已報銷農保5193元。
11、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原告的傷情已構成玖級傷殘及后續治療費為2200元等情況。
12、照片2張。以證明原告摔傷的事故地點狀況。
13、原告代理人對鄒某某(某某學校老師)的調查筆錄。以證明原告2014年10月17日摔傷的經過及當時班主任老師沒有采取及時治療措施,也沒有及時報告學校領導,沒有調查事故原因等。
14、原告代理人對陽某某(某某學校校長)的調查筆錄。以證明原告摔傷經過及學校校園小,中、小學生混雜在一起,且學校允許家長進校送飯等事實。
15、原告代理人對劉某某(原告鄰居)的調查筆錄。以證明原告在學校摔傷及家長中午可以隨便進校送飯的事實。
被告某某學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2、3、4,無異議;證據5,有異議,這些都是復印件,要求原告提交原件,原告說花費了這么多費用,可除了這兩張發票之外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小孩子是骨折,和推拿醫院沒有什么關系,缺乏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據6、7、8,真實性無異議;證據9,鑒定是在蚩尤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而該發票是金穗醫院的門診發票,主體不同,不能確定為鑒定費發票;證據10,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這些費用要予以核減;證據11,九級傷殘的結論無異議,繼續治療費、一人陪護四個月請法庭酌情認定;證據12,這個照片剛好證明了學校的護欄是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證據13、14,原告說的證明目的與證人反應的情況是不一致的,客觀上是學校采取了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據15,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學校不存在任何過錯。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5,全部是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證據6,在事發當天產生的醫療費予以認可;證據7、8,2015年3月7日的票據沒有提交病歷資料,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9,鑒定費發票屬于鑒定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證據10,是復印件,請法院依法核實;證據11,保險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賠償標準是按照工傷予以認定的,小孩子受傷不屬于工傷,如果按照工傷認定等級,那么是否非醫保用藥部分也要予以核減;證據12,請法院依法核實;證據13、14、15,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為支持其答辯主張,被告某某學校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某某學校安全資料匯編。以證明學校盡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教育的義務。
2、某某學校承諾書資料匯編。以證明作為學校,常抓安全工作,一直在履行安全教育職責的事實。
3、某某學校安全制度資料匯編。以證明學校的安全工作組織是到位的。
4、一(二)班安全教育教案。以證明學校的安全教育已經落實到了每一個班級的事實。
5、某某學校一(二)班班級管理手冊。以證明學校的安全教育已經落實到了每一個班級的事實。
6、全國中小學生學籍基礎信息確認表。以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的時候原告還沒有達到法定上學年齡,是其母親通過關系在中心學校入學后到某某學校讀書的,入學通知書也不是被告1發出的,原告的監護人存在一定的責任。
7、一年級安全教育計劃。以證明學校里面已經盡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教育義務。
8、相關保險憑據。以證明某某學校的所有學生都按照要求投保了校方責任險的事實,如果學校要承擔責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對被告某某學校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2、3、4、5、7,證明目的有異議,這種文件是可以隨時編撰的,不能證明以前一直都有,憑借這個也不能證明其管理到位了,沒有相對方認可是不能證明這一點的;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的證據反而證明了被告管理上存在過錯,即使原告沒有達到入學年齡,但原告實際已在被告學校就讀,是被告允許原告入校學習的,被告存在過錯;證據8,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這個與本案來說實際上是沒有關系的,被告要向保險公司追償的話,可以另案起訴。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被告某某學校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為支持其答辯主張,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校方責任保險條款。以證明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實。
2、平安校方責任保險單。以證明被告某某學校在保險公司入保了平安校方責任險。
原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證明目的有異議,本案是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保險公司出具這個條款,應該是另案的理由,本案是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否要賠償,由法院依法認定;證據2,對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案是教育機構責任糾紛,適格被告是某某學校,該證據與原告無關,即使要由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也應由某某學校在賠償原告后另行追償。
被告某某學校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保險公司沒有向校方送達任何保險條款,且沒有向校方說明任何免責條款說明,校方不知情,所以鑒定費等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費用也要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證據2,無異議。
對原告鄧某某提交的證據,本院的認證意見是:證據1、2、3、4,被告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5,系新化縣某某針灸推拿醫院門診收費票據,因原告未提交處方或醫囑,本院對此不予采信;證據6、7、8,系醫院正式發票,本院予以采信;證據9,系鑒定費發票,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0,可證實原告已報農村醫保5193元;證據11,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方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2,對照片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13、14、15,均系證人證言,本院結合庭審調查及當事人陳述予以綜合認定。
對被告某某學校提交的證據,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證據1、2、3、4、5、7,系某某學校的相關資料匯編、管理手冊等,本院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證據6,系中小學生學籍基礎信息確認表,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但依此不能達到被告證明目的;證據8,系學校入保校方責任險憑證,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證據1,系保險條款,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系保單,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基本事實:
原告鄧某某系被告某某學校的一年級二班學生。2014年10月17日中午一時左右,鄧某某在教室外面的走廊上踩著四方木凳攀爬走廊欄桿,從欄桿上摔下來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新化縣某某醫院進行檢查,花費檢查費用75元;后被送往湖南省某某醫院住院治療7天,花費醫療費16228.25元,已報農村醫保5193元。2015年1月至3月,原告分別在湖南省某某醫院、新化縣某某醫院進行門診治療,花費626.8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之損傷經婁底市蚩尤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鄧某某之損傷程度已構成玖級傷殘。2、已用醫療費用憑醫療發票審核認定。3、自鑒定簽發之日起繼續治療費預估為貳仟貳佰元整。4、每天壹人陪護肆個月。鑒定費800元,由鄧某某支付。
另被告某某學校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責任保險。每名學生賠償限額為120000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庭審中,被告某某學校稱原告監護人存在過錯,將教室內的凳子搬到走廊,致使原告摔倒受傷,但未提交足夠證據證實。
爭議焦點:1、原告合理經濟損失如何確定;2、對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被告方如何承擔;3、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而被告又不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對原告的損害后果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攀爬走廊欄桿摔倒受傷,原告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某學校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對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及間接損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鄧某某雖系農村居民,但其在城鎮讀書,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對其傷殘賠償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被告某某學校稱原告監護人存在過錯,將教室內的凳子搬到走廊,致使原告摔倒受傷,但未提交足夠證據證實,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
原告鄧某某的經濟損失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依據計算認定如下:1、醫療費16930.05元,扣除已報農村醫保5193元,為11737.05元;2、續治費2200元;3、鑒定費800元;4、護理費,依據鑒定結論及當地護工工資計算為97元/天×120天=1164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650元,本院照準;5、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其住院時間及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為30元/天×7天=210元;6、交通費,酌情認定600元;7、精神撫慰金,考慮原告傷情,本院酌情認定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誤工費、營養費、通訊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合計26197.05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7917.64元,由被告某某學校賠償3040元。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鄧某某的醫療費、續治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26197.05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17917.64元;由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賠償3040元。以上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兌現款項匯入至:戶名為,新化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開戶行,長沙銀行新化支行;賬號為,800157434220017)
本案受理費1610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410元,被告新化縣上渡辦事處某某學校負擔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伍 萍
人民陪審員 張自強
人民陪審員 余國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肖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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