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卜某某與卜某甲撫養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9閱讀量:(1189)
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300號
原告卜某某,男,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
被告卜某甲,男,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
法定代理人孫某某,女,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
委托代理人李穎,遼寧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卜某某訴被告卜某甲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威獨任審理,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某某、被告卜某甲法定代理人孫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穎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卜某某訴稱:因企業效益不好,工資額持續下降,由原來的5594元(2014年-2015年4月)下降到現在的4500元左右(2015年5月-10月),因現在社會企業的整體形勢,工資還有下降趨勢。原告本人已再婚,愛人無工作生活也較困難。故訴至法院,請求降低撫養費的給付到900元。
被告卜某甲辯稱:不同意原告給付被告的撫養費由原判的1600元降低到900元。被告卜某甲是一名學生,生活費和補課費不斷增加,并且被告的母親患有癲癇,沒有工作收入,其生活來源也要依靠被告的外婆的退休金及社區救助來維持。雖然原告的工資有所調整,但根據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給付的撫養費不應降低,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卜某甲系父子關系。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卜某甲母親孫某某離婚后,于2015年4月經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每月向被告卜某甲給付撫養費變更為1600元,至被告卜某甲年滿18周歲或高中畢業時止。
另查,原告卜某某的2015年5月至10月的平均月收入為:(4896.95元+4694.86元+4469.04元+4283.94元+4248.59元+4456.74元)÷6=4508元。
再查,被告卜某甲在四十二中就讀,其法定代理人(母親)孫某某身體不好患有疾病,無固定收入,無生活來源生活困難。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起訴狀及當庭陳述;2、鞍山鋼鐵集團公司東鞍山燒結廠出具的原告卜某某的工資明細表;3、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供的證據有:1、社區證明;2、被告法定代理人孫某某的醫院診療病志。以上證據,經過當庭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本案原告的工資收入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另其家庭生活需要一定的收入保障,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辯稱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生活較為困難一節,本院認為,被告請求原告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工資收入下降及也需要家庭生活開資和被告為中學生特別是被告法定代理人無固定收入等情況,認為原告卜某某每月按其2015年5月至10月的平均月收入4508元的約30%給付撫養費是合適的,即原告每月須給付撫養費1350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卜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向被告卜某甲給付撫養費1350元,至被告卜某甲年滿18周歲或高中畢業時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穆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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