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584)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民初字第612號
原告:劉某某,男。
原告:趙某某,男。
原告:羅某,女。
原告:劉某,男。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懷興,云南云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楊某,男。
原告劉某某、趙某某、羅某、劉某訴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追索勞動報酬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高大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懷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視為被告及第三人放棄其訴訟權利,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趙某某、羅某、劉某共同訴稱: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2009年中標云南某某公司大理供電局的配網建設及改造工程,2010年又中標《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第三人楊某作為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的授權委托代理人,在大理工地負責管理施工及招聘工人,四原告先后到被告在大理的前述兩個項目工作,幾年來,四原告兢兢業業為被告工作,但被告經常拖欠工資。到工程結束時,被告拖欠原告劉某某工資23萬元、拖欠趙某某工資2.3萬元、拖欠羅某工資2.7萬元、拖欠劉某工資11.58萬。經四原告多次追索,第三人楊某于2013年12月31日寫下欠條一份,承諾在工程尾款結算后全額支付四原告,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和楊某均未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原告認為,楊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拖欠四原告工資的責任應該由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承擔,為維護四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工資23萬元、支付趙某某工資2.3萬元、支付羅某工資2.7萬元、支付劉某工資11.58萬元,并判令被告承擔前述工資從20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出答辯及陳述。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A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A2、欠條一份,證明楊某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四原告欠條一份,認可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拖欠四原告工資,并承諾在大理項目結算工程尾款后全額支付原告;A3、投標確認函一份、中標通知一份、情況說明一份、10KV號線路工程人員名單一份,證明被告于2009年中標云南某某公司大理供電局配網建設改造工程項目,第三人楊某作為被告的代理人簽署相關文件,同時證明原告作為項目工作人員參與施工管理,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A4、授權委托書一份,A5、投標函一份,A4、A5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投標《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委托楊某進行投標及管理,楊某所簽的欠條被告應承擔清償原告工資的責任;A6、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資格證明書各一份,證明被告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東、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基本情況。A7、云南滇某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法定代表人楊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楊某是云南滇某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在欠條中提到的云南滇某某工程公司不是本案當事人。A8、中標通知書一份、工期延長申請書一份,證明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中標云南某某之大理實景演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并施工和結算;A9、人員結構組成表一份,證明劉某某屬于被告在《某某之大理》項目的資料員。
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均未到庭對A1、A2、A3、A4、A5、A6、A7、A8、A9組證據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認為A1、A2、A3、A4、A5、A6、A7、A8、A9組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上述確認的有效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2009年中標云南某某公司大理供電局的配網建設及改造工程,2010年又中標《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第三人楊某作為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的授權委托代理人,在大理工地負責管理施工及招聘工人,四原告于2009年10月起先后到被告在大理的上述兩個項目工作。原、被告雙方對于工資結算沒有明確規定,僅口頭約定工資,四原告在工作過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資,但仍欠原告劉某某工資23萬元、欠原告趙某某工資2.3萬元、欠原告羅某工資2.7萬元、欠原告劉某工資11.58萬元。第三人楊某作為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的授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31日寫下欠條一份,承諾在工程尾款結算后支付四原告上述欠款工資,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楊某均未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四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委托楊某雇傭四原告為其中標的云南某某公司大理供電局的配網建設及改造工程及《某某之大理》項目配電系統工程工作,應當在提供勞務結束后,即時向四原告劉某某、趙某某、羅某、劉某結清勞務費用,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未按欠條的約定向四原告支付欠款,已構成違約。對四原告要求支付所欠勞務費用共計人民幣39.58萬元,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劉某某、趙某某、羅某、劉某與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對勞務費的給付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四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20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勞務費人民幣23萬元、向原告趙某某支付勞務費人民幣2.3萬元、向原告羅某支付勞務費人民幣2.7萬元、向原告劉某支付勞務費人民幣11.58萬元。
二、駁回四原告劉某某、趙某某、羅某、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37元,減半收取3619元,由被告昆明某某電力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代理審判員 高大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馬麥秀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