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090)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59號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錢穩東,江蘇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錢穩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2014年7月25日,被告周某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借得人民幣200000元,被告口頭承諾一兩個月后歸還,但約定的時間過后,被告遲遲不能還款,經多次催要仍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000元整;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朱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借款人周某某,2014.7.25”。借款當日,原告朱某某通過中國銀行匯款200000元至周某某的賬內。此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仍分文未還,引起訴訟。
本案受理后,因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到庭參加訴訟。
上述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本金200000元,有銀行的轉賬憑證和交易記錄佐證,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借款事實清楚,應予歸還。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舉證、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如果被告周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490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已由原告代墊,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審 判 長 韓瀟沛
代理審判員 王志勇
人民陪審員 王維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胡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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