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018)
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港民初字第00987號
原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錢穩東,江蘇震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錢穩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葛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通知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2009年11月1日,被告因河南某某工地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約定20%的年息,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能償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明確欠原告借款400000元,利息30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償還欠款,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70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以70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息20%的標準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葛某某未到庭應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被告葛某某因工程所需向原告許某某借款400000元,雙方約定年息20%。被告葛某某借款后一直未能還本付息,經原告催要,被告葛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許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許某某人民幣400000元,利息300000元,合計700000元,等某某置業工程款撥付時由南通某某公司直接扣除給許某某。此后南通某某公司未向原告許某某支付該款項,被告葛某某也一直未還款。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告郵寄律師函一份,催促被告償還欠款,因被告遷移新址不明信件被退回。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匯款憑證、欠條,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葛某某向原告許某某借款400000元事實清楚,雙方已對借款期內的利息300000元進行了確認,被告葛某某應當承擔償還義務。被告葛某某在出具欠條時,未約定欠款利息,對欠款的償還期限的約定亦不明確,故被告葛某某應當自原告許某某主張權利時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許某某7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0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000元,由被告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400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戶: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82)。
審 判 員 張亞松
審 判 員 徐劍峰
人民陪審員 單小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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