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xx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2034)
山西省侯馬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侯刑二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侯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3日經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月2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九瑞,山西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以侯檢公訴刑訴(201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巖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及其辯護人張九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侯馬市利友托運部收款員陳xx到侯馬市輕工城xx服裝店,找被告人李xx索要運費,因原始票據丟失,陳xx幾經與李xx交涉,李仍拒付致二人發生爭執。陳xx先用手扇了李xx面部一下,隨即二人發生廝打,李xx的兒子楊x也上前與陳xx扭打在一起。李xx持小剪刀將陳xx面部、手部多處戳傷。經侯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陳xx之損傷構成輕傷。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書證、傷情鑒定、戶籍證明、證人證言及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解被害人陳xx也有過錯,應對自己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xx的辯護人張九瑞辯稱:被告人李xx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3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被害人侯馬市利友托運部收款員陳xx因托運貨物的原始票據中由被告人李xx簽名的黃聯丟失,陳xx遂在托運部財務上補了一張貨款單到侯馬市輕工城xx服裝店找被告人李xx索要運費4971元,幾經交涉,李仍拒付運費,二人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后李xx的兒子楊x也上前與陳xx扭打在一起,扭打中,被告人李xx持自家小剪刀將陳xx面部、手部多處戳傷。經侯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陳xx之損傷構成輕傷。
另查明:被告人李xx的丈夫楊應與被害人陳xx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xx各項經濟損失2.5萬元,被害人陳xx對被告人李xx表示諒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李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報案材料結合現場照片證實:2013年11月11日17時30分許,在侯馬市輕工城xx服裝店,被害人陳xx持沒有李xx簽名的運費單據向被告人李xx索要運費未果即發生廝打。
3、利友貨運有限公司托運貨物清單二張:綠聯票號為:2772953金額為4971元(有被告人李xx簽名);黃聯票號為:2461811金額為4971元(無被告人李xx簽名)。
4、侯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作案工具照片證實:從被告人李xx處扣押作案工具情況。
5、侯公刑傷檢鑒字(2013)173號鑒定文書結合被害人陳xx傷情照片證實:被害人陳xx所受損傷構成輕傷。
6、證人王xx、楊x證言證實:被告人李xx和兒子楊x與被害人陳xx發生廝打,被告人李xx手持自家小剪刀將陳xx面部、手部多處戳傷。
7、被告人李xx供述與被害人陳xx陳述能證實被告人李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事實。
8、被告人李xx丈夫楊應與被害人陳xx達成的調解協議及收據證實:被告人李xx的丈夫楊應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xx各項經濟損失2.5萬元。
9、被害人陳xx出具的對被告人李xx的諒解書。
以上證據均經法庭質證,證據來源合法,相關內容相互印證,具有證據效力,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xx辯解被害人也有過錯,應對自己從輕處罰的觀點,理由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xx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xx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觀點,有相關證據支持,理由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王 萍
代理審判員 鹿 濤
人民陪審員 劉冬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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