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鳴與陳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207)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旌民初字第3387號
原告唐某鳴,男。
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清,男。
原告唐某鳴與被告陳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熊良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鳴的委托代理人彭策,被告陳某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唐某鳴訴稱: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4月6日,原告先后3次借款給被告各2000元,共計6000元,被告均出具了借條。因被告拒絕還款,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000元,借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院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被告負擔。
被告陳某清答辯稱,認可4000元,其余2000元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4月6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各借款2000元,總計6000元,并書寫3份借條,載明金額同上。其中,2015年4月6日的借條上注明:現(xiàn)(應為限)期在五月一定付款,其余借條未約定還款時間,上述三張借條上皆未約定利息。后原告以被告未還清借款為由,訴至人民法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陳某清應償還該本金。另,陳某清出具的三張借條雖未約定利息,但原告通過訴訟請求還款并請求從起訴之日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表明原告已向被告發(fā)出請求還款的意思表示,因各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存在差異,原告也未明確哪家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本院酌定從起訴之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相應利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唐某鳴借款人民幣6000元及資金利息,計算方法為:以6000元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自2015年8月12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唐某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征收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陳某清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熊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余婷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