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與賀某某占有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760)
神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神民初字第00546號
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振平,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某梅。
被告:賀某某。
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賀某某占有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故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張振平、李某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賀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9月24日,高某租賃被告賀某某位于神木縣神木鎮**路下段**號的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年,即從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租金為700000元/年,轉讓費為550000元。之后高某將房屋整體裝修為賓館進行營業,經過短期經營后高某因經營虧損無法繼續營業,遂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2012年3月5日簽訂了房屋租賃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至2017年9月24日,轉讓費為1650000元(其中包括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9月23日的租金389151元,剩余的為轉讓費),被告賀某某未提出異議。現租賃期限未滿,被告賀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私自將原告的房門掛鎖,并于2013年11月10日擅自改變原房屋的內部結構,致使原告的裝修損失達300000元,同時因屋內施工造成原告所有的機器損失300000元。被告賀某某的上述行為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使原告與客戶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未能按約交付第三方,致使原告向第三方支付高額違約金115920元。事情發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此事,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將原告租賃的位于神木縣神木鎮**路下段6號的房屋排除妨害、恢復原狀;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屋轉讓費866900元、設備損失300000元、裝修損失300000元、違約金204020元、制造廣告損失費50000元及2013年10月8日至起訴之日經營所得115920元;3、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從起訴之日起至恢復原狀之日止的經營所得損失(以實際產生的損失計算)。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原告系本案合法的權利請求人,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其實際損失。
第二組,租賃合同1份,轉讓協議1份。證明原告系合法承租人,其在租賃期限內有權占用并使用該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原告有權就被告實施侵害行為后要求賠償其損失,原告支付的轉讓費應該計算到合理的租賃期限內,原告轉讓的時候被告是知情的,并且收取過一定的房租費。
第三組,圖片30張,購銷合同5份,廣告加工、制作合同3份,某某不銹鋼材料加工合約1份、公司設備清單1份,收據1支,裝修協議1份。證明1、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有事實依據;2、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違約,向第三人支付違約金172020元;3、原告公司內的設備總價款為2902605元,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的設備受損,現原告要求被告按價款的10%賠償損失;4、原告在轉租后支出裝修費660475元,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要求被告賠償裝修費300000元;5、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致使存放于原告處的廣告材料價值約50000元無法使用,應由被告賠償。
第四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扣留、變賣原告所屬物品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有事實依據。
被告賀某某辯稱一、其鎖門是因原告欠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的租賃費700000元,多次向原告催要未果后于2013年10月8日將門鎖住;二、因被告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擔保500000元,清澗法院執行被告,被告聯系不上李某,故將電腦、復印機變賣56000元后給清澗法院交了50000元及3000元執行費;三、原告將被告房屋的3樓11間房子打通成為一大間,改變了原有房屋的結構,故被告不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被告賀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庭審質證時,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理由是1650000元包括一年的房租費700000元及一、二、三樓的設備,故不同意賠償損失。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理由是原告的設備在被告庫房里,原告可以拿走,被告不予賠償。原告向府谷縣煤礦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原告虛構的不予賠償。因被告以前的房屋就是裝修好的,原告轉讓后自己裝修是原告的事情,故讓被告賠償裝修費有異議。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理由是因當時被告聯系不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與李某家人聯系過,如果被告不變賣物品,清澗法院就要執行被告。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組證據來源合法,能夠證明案外人高某與被告賀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金為700000元/年,租賃期限為6年,后高某以轉讓費為1650000元將該房屋轉租給原告的事實,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因被告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但該組證據中原告僅提供了《購銷合同》5份、公司設備清單1份,未提供《購銷合同》中所采購設備時的正規發票,且設備清單未提供相關設備型號及正規發票,在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鑒定申請后亦未提供相關設備型號,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第3項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告僅提供了收據1支,該收據載明違約金32000元,雖有廣告加工、制作合同,但并未能夠證明確系支付過違約金,且其中一份合同簽訂時間是在被告鎖門之后,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第2項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因原告轉租的該房屋曾經營賓館生意,原告轉租后為了自己經營方便投入資金進行裝修,裝修協議上載明總裝修工程款526000元,并非是原告訴稱的660475元。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第4項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因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存放的制作廣告材料價值約為50000元,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第5項證明目的不予采信;綜上,本院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第四組證據來源合法,能夠證明被告將原告所有的設備變賣的事實,且被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賀某某與高某簽訂了租房合同,將被告賀某某所有的神木縣**路下段6號(共三層)房屋租賃給高某,該合同約定租賃費為700000元/年,租賃期限為6年,即從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2012年3月5日,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與高某簽訂了轉讓協議,將高某租賃的被告賀某某的該房屋租賃,該協議約定轉讓費為1650000元,租賃期限至2017年9月24日。2012年10月8日,被告賀某某將該房屋鎖住,并將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設備若干變賣所得56550元,剩余的設備被告賀某某分別存放在神木縣西沙庫房76號和該房屋內。
另查,被告賀某某將該房屋的一樓改造成三間,并將該三間已租賃出去。
本院認為,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雖與案外人高某簽訂了轉讓協議,但該轉讓行為被告賀某某知情,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事實的租賃關系,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賀某某辯稱其鎖門是因原告欠其租賃費700000元未付,變賣原告的設備是因其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擔保債務500000元被清澗法院執行,但其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因被告賀某某已將其所有的位于神木縣神木鎮**路下段6號的房屋進行了改造后向他人租賃,且已被他人實際占用,故不可能將該房屋再由原告繼續租賃占用,原告要求被告將原告租賃的位于神木縣神木鎮**路下段6號的房屋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賠償各項損失,本院作如下認定:1、轉讓費,因原告與高某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轉讓費1650000元,原告訴稱該1650000元包括房屋租賃費350000元,轉讓費是原告與高某的合同關系與被告無關,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轉讓費866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設備損失,因原告提出鑒定,但未提供設備的相關型號,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對被告擅自處分原告財產,變賣所得56550元,該部分財產已不存在且無法鑒定,只能由被告返還所賣價款。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賠償設備損失565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裝修損失,因原告在轉租后為了自己經營方便將承租房屋進行裝修,且裝修費用完全取決于原告的實際情況,故該部分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的該項損失本院不予支持。4、違約金,因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支為32000元的收據,而原告要求賠償違約金204020元,該違約金原告訴稱其與第三人簽訂廣告制作等合同由于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僅提供廣告制作、加工合同,再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5、制造廣告損失費及經營損失費,因該部分損失系間接損失,無法確定,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設備變賣價款56550元。
二、駁回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60元,由原告陜西某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被告賀某某負擔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尚明朗
審判員 康維婷
審判員 訾 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張 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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