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707)
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商區法民二初字第00023號
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區北新街。
委托代理人:南曉良,陜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博,陜西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
被告:王甲。
被告:吳某某。
被告:王乙。
被告:林某某。
被告:王丙。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斌,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與被告韓某某、王甲、吳某某、王乙、林某某、王丙、雷某某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委托代理人南曉良、李博與被告韓某某、王甲、吳某某、王乙、林某某、王丙、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訴稱,2012年2月4日11時許,被告韓某某駕駛客車沿滬陜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1426KM+500M處,因未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與同向前方李某騎線行駛的小轎車相撞后車輛側翻,致客車乘客多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客車受傷人員被送往原告醫院進行救治。經原告醫治,傷者鞏某某、郭某某、龍某、宋某某、張甲、黃乙、黃甲、王丁、張乙、吳甲、黃丙、陳某某現已相繼治愈出院,但醫療費用未付。被告系客車出資人,承諾支付傷者醫療費,但一直欠款。經原告催促,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具體欠款為:黃丙200091.11元,王丁10963.07元,黃甲14181.81元,黃乙12146.10元,龍某21232.88元,張乙34018.48元,張甲40472.02元,吳甲27997.51元,郭某某23142.43元,陳某某32672.93元,鞏某某4789.42元,宋某某1833.46元,欠款總額為423541.22元。經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七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費用423541.22元,本案訴訟費由七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證明該起事故的肇事車輛為客車,因該事故導致車上人員鞏某某、郭某某、龍某、宋某某、張甲、黃乙、黃甲、王丁、張乙、吳甲、黃丙、陳某某等人受傷。
2、費用清單及欠條3張,費用清單證明客車12名受傷人員在原告處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數額;3張欠條有七被告的簽字,分別是2012年8月23日出具的289263.57元欠條1張、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60670.44元欠條1張和66984.33欠條1張(其中不包括:鞏某某醫療費4789.42元、宋某某醫療費1833.46元)。
3、7名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各被告的身份情況。
4、醫療費用結算單12張,證明該事故車輛上的受傷人員在原告處治療后每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具體費用為:鞏某某4789.42元、宋某某1833.46元、郭某某23142.43元、黃甲14181.81元、黃乙12146.10元、龍某21232.88元、張甲40472.02元、張乙34018.48元、王丁10963.07元、黃丙200091.11元、陳某某32672.93元、吳甲27997.51元。以上共計12人,共計423541.22元。
被告韓某某等七人辯稱,七名被告系客車的合伙經營人,事故發生后,因被告無力墊付醫療費,經政府協調,原告先行救治受傷乘客,醫療費用全部欠付。對原告訴稱的欠款事實無異議,但欠款數額應減去被告于2012年2月4日,為張乙預付的300元,以及2012年2月10日為全部傷員預付的20000元。此后,被告與原告協商時,達成了所欠醫療費待交通事故處理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優先用于支付欠原告的醫療費,在欠條中注明“事故處理時一并結清”。目前,被告與發生事故的對方車輛就賠償問題正在訴訟中,保險賠償款還沒有到位,被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無力償付欠原告的醫療費。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的時間及條件尚未成就,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韓某某等七人為支持其抗辯理由,提供的證據有:
1、住院患者預交費用收據原件1份,證明被告為張乙預交300元醫療費的情況;
2、商洛市某某醫院收款收據原件1份,證明韓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為2012年2月4日發生的車禍預交20000元醫療費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均無異議,但張乙名下預付的300元應從總額中減去;原告亦認可被告的證據,同意在欠款總數中減去被告預交的20300元,欠款應為403241.22元。
因原被告均對對方的證據無異議,本院對原被告證據予以認可,能夠證明本案事實,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庭審、原被告陳述和上述認定的證據,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2年2月4日11時10分,被告韓某某駕駛其與被告王甲、吳某某、王乙、林某某、王丙、雷某某合伙經營的客車沿滬陜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1426KM+500M處,因未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與同向前方李某騎線行駛的小轎車相撞后致客車側翻,乘客多人受傷。2012年2月20日,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商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客車駕駛員韓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轎車駕駛員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客車乘客鞏某某等14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客車受傷乘客被送往原告醫院進行救治。經原告醫治,受傷乘客鞏某某、郭某某、龍某、宋某某、張甲、黃乙、黃甲、王丁、張乙、吳甲、黃丙、陳某某相繼治愈出院,但醫療費用未付。七被告向原告承諾支付受傷乘客的醫療費,但一直未付。經原告催促,七被告向原告分別出具了3張欠條,其中2012年8月23日、11月12日的欠條均載明“事故處理時一次結清”。3張欠條顯示,12名受傷乘客共產生醫療費423541.22元,其中黃丙的醫療費為200091.11元,王丁10963.07元,黃甲14181.81元,黃乙12146.10元,龍某21232.88元,張乙34018.48元,張甲40472.02元,吳甲27997.51元,郭某某23142.43元,陳某某32672.93元,鞏某某4789.42元,宋某某1833.46元,七被告分別于2012年2月4日、2月10日為張乙預付300元,為全部傷員預付20000元。被告實際欠原告403241.22元。
本院認為,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救治受傷乘客后,有權收取醫療費;七被告作為事故車輛的合伙經營者,承諾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受傷乘客的醫療費,原告持七被告署名的欠條,要求七被告履行還款義務,原被告之間形成債務轉移合同關系。七被告以欠條注明“事故處理時一并結清”,被告與發生事故的對方車輛就賠償問題正在訴訟中,保險賠償款還沒有到位為由,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的時間及條件尚未成就,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認為“事故處理時”即為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時即為事故處理完結,所以被告的付款期限已到,被告應及時付清原告欠款。基于原被告對“事故處理時”認識各不相同,依照其他證據亦不能確定被告的付款期限,故原被告對付款期限約定不明,從欠條書寫之日至今已逾半年,七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作為債權人可隨時要求七被告履行債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某、王甲、吳某某、王乙、林某某、王丙、雷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商洛市某某醫院支付欠款403241.2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53元,由被告韓某某、王甲、吳某某、王乙、林某某、王丙、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 明
審 判 員 敬小濤
人民陪審員 李淑珍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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