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被告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3閱讀量:(1391)
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鎮安民初字第00311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章晉興,陜西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某,男,漢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韋霞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章晉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蘭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0年6月份向其借錢10萬元,并自愿按月息二分償還利息,由于10萬元是向其他人借的,后其向他人償還借款及利息后,找被告要求其按借款時的約定償還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卻一直以無錢為由不予償還,2013年5月31日,被告與其一起結算后,向其出具欠款17萬元的條據一張,但至今被告仍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7萬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欠條一份、存款憑證兩張,用來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蘭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對本案證據的綜合分析認定:原告提交的欠條及存款憑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的反映了被告借款、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打款的事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應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蘭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找到原告陳某某,請其幫忙借款,并承諾按月息二分償還利息,6月25日原告通過銀行給被告蘭某匯款10萬元,但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一直以無錢為由不予償還借款及利息,原告代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后,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在一起結算借款及利息,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萬元,利息74000.00元,經雙方協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17萬元的條據一張。由于被告至今未予償還,現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7萬元及利息。原告陳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于當日作出裁定,對被告蘭某所有的陜VCE***奧迪牌小型汽車予以查封。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向被告作調查筆錄一份,被告承認原告所提交的欠條屬其親筆書寫。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時生效。被告在原告向其主張還款請求后仍不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歸還原告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17萬元系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結算,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7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償還17萬元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17萬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00.00元,按規定減半收取1850.00元,由被告蘭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韋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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