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571)
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422民初331號
原告:孫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公務員。
原告:魏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公務員。
原告: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公務員。
原告:蘭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教師。
原告:孫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吳晶波、潘瑩,吉林邦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北新區**街**號。
負責人:劉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沈陽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北新區尹家鄉**村。
法定代表人:閆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紀純偉,遼寧純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大章,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小河沿路****號,遼A290**號重型普通貨車車主、司機。身份證號21010419620102***
原告孫某甲、魏某某、殷某某、蘭某、孫某乙訴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沈陽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邢大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吳晶波、被告某某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紀純偉、被告邢大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經缺席審判,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4日17時30分,孫某某駕駛吉E7K9**號小型普通客車,殷某在前排副駕駛位置乘坐,行駛至撫順市新賓縣撫通高速公路通化方向81公里處路段附近時與邢大章駕駛的遼A290**號重型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當場死亡,孫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吉E7K9**號小型普通客車嚴重損壞。撫順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邢大章負次要責任,殷某無責任。受害人孫某某、殷某是夫妻關系,均系城鎮戶口,生活居住于城市,共同育一女孫某乙(20**年*月**日出生)。殷某遇難時身懷有孕,此次事故致雙方家屬遭受巨大精神打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2,000.00元,其中:1、向原告孫某甲、魏某某、孫某乙賠償孫某某死亡賠償金55,000.00元(110,000.00元÷2);2、向原告殷某某、蘭某、孫某乙賠償殷某死亡賠償金55,000.00元(110,000.00元÷2);3、向原告孫某甲、魏某某、殷某某、蘭某、孫某乙賠償財產損失2,000.00元。二、被告邢大章與某某運輸公司按30%責任比例共同連帶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05,231.40元,其中1、向原告孫某甲、魏某某、孫某乙賠償孫某某死亡賠償金157,992.00元(29,082.00元/年×20年-55,000.00元)×30%、精神損害撫慰金52,347.60元(29,082.00元/年×6年×30%);2、向原告孫某甲、魏某某賠償孫某某喪葬費7,366.50元(24,555.00元×30%);3、向原告殷某某、蘭某、孫某乙賠償殷某死亡賠償金157,992.00元(29,082.00元/年×20年-55,000.00元)×30%、精神損害撫慰金52,347.60元(29,082.00元/年×6年×30%);4、向原告殷某某、蘭某賠償殷某喪葬費7,366.50元(24,555.00元×30%);5、向原告孫某甲、魏某某、殷某某、蘭某、孫某乙賠償財產(車輛)損失69,223.20元((235,500.00元-2,756.00元-交強險2,000.00元)×30%)、車輛損失鑒定費2,100.00元(7,000.00元×30%);6、向原告孫某乙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98,496.00元(20,520.00元/年×16年×30%)。
被告邢大章辯稱,我的車掛靠某某運輸公司,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沒有商業險。事發時,我的車因故障停在應急車道,設置了警示標志,開啟了閃光燈,受害人的車輛撞在我車后方,事故責任已經有關部門認定。我沒有什么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某某運輸公司辯稱,1、邢大章駕駛的肇事車輛與我公司是掛靠關系,車輛實際所有人是邢大章,不是我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真正的賠償義務主體是邢大章,所以原告要求共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2、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不應予以全額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精神撫慰金不得高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年為限,原告系按最高額計算,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最高應以每人2萬元為限;3、原告主張30%的責任比例過高,根據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被告承擔20%的責任比例比較合理;4、對原告提供的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書不予認可。委托鑒定評估的單位是原告代理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不是司法機關,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報告書的內容是認定車輛完全報廢,夸大了損失數額。鑒定評估單位是遼寧省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發證機構是沈陽市服務業委員會,不是遼寧省司法廳,鑒定人員沒有司法鑒定資格,鑒定機構沒有鑒定資質,所以鑒定報告是無效的;5、訴訟費應由邢大章承擔,因為真正的侵權人不是我公司,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7時30分,孫某某駕駛吉E7K9**號小型普通客車,殷某在前排副駕駛位置乘坐,行駛至撫順市新賓縣撫通高速公路通化方向81公里處路段附近時與邢大章駕駛的遼A290**號重型普通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當場死亡,孫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吉E7K9**號小型普通客車嚴重損壞。
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孫某某駕駛機動車,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遇前方有故障車,而且有一排行車道可以通行的條件下,沒有做到安全駕駛。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發生交通事故的撫通高速公路,限速標志為100km/小時,孫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車速為126km/小時,為超速行駛。當事人邢大章駕駛機動車,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邢大章在此次事故中設置警示標志為70米,沒有達到規定的距離。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邢大章有條件將機動車移至應急車道內,但由于邢大章的操作失誤,將車輛斜停在右側行車道和應急車道內,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綜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認定孫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邢大章負次要責任,殷某無責任。
另查明,邢大章駕駛的遼A290**號重型普通貨車掛靠某某運輸公司營運,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同時查明,受害人孫某某、殷某是夫妻關系,均為城鎮居民,婚生女孫某乙于2014年2月24日出生。孫某某的父母孫某甲、魏某某,殷某的父母殷某某、蘭某均為城鎮居民,孫某某、殷某均為雙方獨生子女。依據遼寧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孫某某、殷某死亡賠償金均為581,640.00元(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00元/年×20年)、喪葬費均為24,555.00元,被扶養人孫某乙生活費為328,320.00元(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520.00元/年×16年)。孫某某駕駛的吉E7K9**號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車系于2014年6月29日購置,價值275,800.00元。訴訟過程中,吉林邦安律師事務所委托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車損評估。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出具遼新評鑒字[2016]第10-1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評定估算事故車輛吉E7K9**號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車于評估基準日2015年10月24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為235,500.00元,市場殘值為2,756.00元。此次評估費7,000.00元。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事故認定書、遼新評鑒字[2016]第10-1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沈陽市工商事務咨詢中心查詢卡等書面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具有證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關于本案中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本院認為,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且雙方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根據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結合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繪制的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酌定邢大章承擔事故20%責任,孫某某承擔80%責任。
關于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為,在此事故中,孫某乙失去了雙親,孫某甲、魏某某及殷某某、蘭某夫婦失去了獨生子女,其精神所遭受的打擊,可想而知。參照事故雙方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孫某甲、魏某某精神撫慰金各15,000.00元,計30,000.00元,殷某某、蘭某精神撫慰金各15,000.00元,計30,000.00元,孫某乙精神撫慰金30,000.00元。
對于車輛損失,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鑒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審核遼寧新天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遼新評鑒字[2016]第10-1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依據充分、內容真實可信,且某某運輸公司未能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對該份報告予以采信。據此認定孫某某吉E7K9**號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為232,744.00元(235,500.00元-2,75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原告要求某某運輸公司對屬于邢大章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孫某甲、魏某某、殷某某、蘭某、孫某乙各項損失共計1,870,454.00元(其中1、孫某某、殷某死亡賠償金1,163,280.00元(581,640.00元×2)、2、孫某某、殷某喪葬費49,110.00元(24,555.00元×2);3、精神撫慰金90,000.00元;孫某乙被扶養人生活費328,320.00元;4、車輛損失232,744.00元;5、鑒定費7,000.00元)
上述款項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甲、魏某某、殷某某、蘭某、孫某乙共計112,000.00元(項下包括孫某某、殷某喪葬費49,110.00元,孫某某、殷某死亡賠償金60,890.00元,兩項計110,000.00元,車輛損失2,000.00元),其中賠付孫某甲、魏某某、孫某乙56,000.00元,賠付殷某某、蘭某、孫某乙56,000.00元;
余款1,758,454.0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車輛損失、鑒定費等合計1,668,454.00元,由被告邢大章承擔20%賠償責任,其中賠償原告孫某甲、魏某某、孫某乙134,013.40元,賠償原告殷某某、蘭某、孫某乙134,013.40元,賠償原告孫某乙被撫養人生活費65,664.00元,以上共計333,690.80元(項下包括1、孫某某、殷某死亡賠償金合計220,478.00元((1,163,280.00元-60,890.00元)×20%),2、孫某乙被扶養人生活費65,664.00元(328,320.00元×20%),3、車輛損失46,148.80元(232,744.00元-2,000.00元)×20%,4、鑒定費1,400.00元(7,000.00元×20%)),并由被告沈陽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另精神損害撫慰金共90,000.00元,由被告邢大章賠償原告孫某甲、魏某某共計30,000.00元、賠償原告殷某某、蘭某共計30,000.00元、賠償原告孫某乙30,000.00元,并由被告沈陽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各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付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72.00元,減半收取5,486.00元,由被告邢大章、沈陽市某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付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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