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附民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835)
云南省彌渡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彌刑初字第57號
公訴機關彌渡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系死者高某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死者高某某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乙,女,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系死者高某某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丙,女,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系死者高某某次女。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富,男,19**年**月**日生,漢族,大專文化,教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鄔仕月,云南群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于云南省江川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2015年3月31日被彌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某,系該公司經理。地址云南省昆明經開區信息產業基地**路某物流園。
訴訟代理人鄒學正,云南聯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葉某,系該公司經理。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經濟開發區云嶺大道。
訴訟代理人羅潤輝,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彌渡縣人民檢察院以彌檢公訴刑訴(20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彌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查銳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及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富、鄔仕月,被告人秦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鄒學正,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羅潤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彌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駕駛“****物流公司”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沿滬瑞線由北向南行駛。7時11分許,行駛至滬瑞線彌渡縣境內K3134+900米處彎道下坡路段時,車身左后部位與對向駛來的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某)車身左側相撞,致使該車翻入路側溝內,造成高某某當場死亡、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秦某某在距事故現場約120米處停車查看,未見到后方有肇事車輛,遂駕車駛離。后經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秦某某主動電話聯系民警,并在安楚高速公路的大平地服務區等候,到案后尚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高某某、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上述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自首及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損失的情節。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幅度內判處。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要求追究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以下同)333788.94元,扣除物流公司已付的130000元,尚需賠償203788.94元。上述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人秦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庭審過程中,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要求增加運尸費2000元、服裝費1200元、劉某某的施救費1500元,賠償總額變更為338488.94元。
被告人秦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附帶民事部分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愿意補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精神撫慰金21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辯稱:1、秦某某系我公司聘請的駕駛員,肇事時其正在履行職務,事故造成的損害我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2、肇事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系我公司所有,該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0000元的商業險(不計免賠),所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損失總額沒有超過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金額,故我公司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墊付的13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返還;4、愿意補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財產損失1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辯稱:1、保險公司愿意依法理賠,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來確定應該賠償的范圍;2、本案的損失不在商業險的賠付范圍;3、物流公司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賠償金系其單方面行為,不存在代替保險公司先行賠償;4、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沒有定損,請法庭根據該車的購價及折舊率綜合認定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駕駛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載寸某某)從芒市駛往昆明方向,沿滬瑞線由北向南行駛。7時許,行駛至滬瑞線K3134+900米處(彌渡縣境內)彎道下坡路段時,車身左后部位與對向行駛的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某)車身左側相撞,致使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翻入路側溝內,造成高某某當場死亡、劉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秦某某在距事故現場約120米處停車查看,未見到后方有肇事車輛,遂駕車駛離,后經通知,秦某某主動電話聯系民警,并在安楚高速公路大平地服務區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5年4月28日,經彌渡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同年5月21日,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秦某某持有有效的B2E類駕駛證,其系****物流有限公司聘請的駕駛員;2014年10月1日王某將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出售給****物流有限公司,案發時秦某某正駕駛該車替公司運送快遞。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案發時該車在保險期限內。高某某持有有效的A2類駕駛證,系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高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三個子女,長子高某甲、長女高某乙、次女高某丙。高某某、劉某某均系農業戶口。
案發后****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害人高某某家屬支付喪葬、醫療等費130000元;秦某某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支付現金21000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查獲經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案發情況及被告人秦某某的到案情況。
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系云南誠中物流公司聘請的駕駛員,2015年3月29日18時許,根據公司安排,其和寸某某一起駕駛公司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拉快遞從芒市到昆明。3月30日7時許,其駕車過程中聽見碰撞聲,下車檢查時并未發現道路上有其他車輛,遂駕車離開現場,11時許,寸某某接到公司電話讓其與交警聯系,其用手機與交警聯系后在大平地服務區等候交警到來。案發后,公司賠付給死者家屬156000元左右,其自己賠了21000元。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實案發當天其乘坐丈夫高某某駕駛的面包車沿滬瑞線前往巍山縣,途中被對向駛來的一輛大貨車撞翻。
4.證人證言,李某甲證實案發當天其在家中聽見聲響,出去看見路東邊的測溝翻著一輛灰白色的微型車,一輛大車向加油站方向行駛,其用手機撥打了110報警;寸某某證實其與秦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18時30分許駕車拉快遞從芒市到昆明,次日5時許從大理收費站出來后車就一直由秦某某駕駛,行駛至紅巖加油站時,秦某某將車停下說車子甩了一下,其下車查看并未發現異常,秦某某遂駕車繼續行駛,后其接到公司電話,秦某某與交警取得聯系并將車開到大平地服務區等候,直至交警到來;陸某某證實其系高某某的女婿,案發當天其駕車沿滬瑞線駛往下關,在果園加油站門口遇見對向路邊停著一輛大貨車,兩道車門都開著,其駕車繼續前行,途中還看見一輛微型車倒在道路的右邊,后其才知道出事的是其岳父、岳母;蘇某某證實案發當天,其看見一輛貨車停在其家門口,駕駛員下車在路上看了一下;莫某某證實其系秦某某的妻子,其自愿作秦某某的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高某甲證實案發后肇事方的公司和被告人家屬共賠償了130000元。
5.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扣押物品憑證,證實彌渡縣交警大隊依法扣押了案發時被告人秦某某駕駛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及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被害人高某某駕駛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及機動車駕駛證、行車證;后上述物品均已返還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
6.駕駛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復印件、車輛買賣協議復印件,證實被告人秦某某持有有效的B2E類駕駛證,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所有人為王某,該車已于2014年10月1日賣給了****物流有限公司,肇事時該車在強制保險有效期內;被害人高某某持有有效的A2類駕駛證,其系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發生事故時該車在強制保險有效期內。
7.過磅單,證實2015年3月30日,云M*****號車過磅毛重13.78噸。
8.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委托書、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15)Z79車鑒字第79號、第89號車輛技術鑒定意見書及照片,證實經鑒定,云L*****號長安SC6399D4Y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事故時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功能有效,未檢見該車的機械故障;云M*****號江淮HFC5202**YKR1LT廂式貨車肇事時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功能有效,未檢見該車的機械故障。
9.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委托書、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14)Z79痕鑒字第8號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意見書及檢驗照片,證實經鑒定,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貨廂左側后部表漆剝脫局部撕裂變形的碰撞痕系與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身左側面相撞擦形成;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左端外緣碰撞痕系與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前保險杠左端相碰撞形成。
10.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委托書、祥云縣祥龍司法鑒定所(2015)祥檢字第127號、第128號法醫毒物鑒定報告書,證實經鑒定,秦某某、高某某血液檢測中乙醇含量均為0mg/1ml。
11.鑒定委托書、彌渡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彌)公(法醫)鑒(尸體)字(2015)018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證實經鑒定,高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
1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民警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勘查,勘查現場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及指認的現場一致。
13.彌公交認字(2015)第53292542015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經彌渡縣交警大隊認定,秦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高某某、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14、戶口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注銷證明,證實秦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的身份情況;秦某某案發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行為;高某某于19**年**月**日出生,2015年3月3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已辦理死亡注銷證明;劉某某于19**年**月**日出生;高某某、劉某某均系農業戶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及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富、鄔仕月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15.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證實高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三個子女,長子高某甲、長女高某乙、次女高某丙。
16.彌渡縣人民醫院出院證1張、住院收費票據1張、住院病人費用匯總清單3張、門診收費收據2張,證實劉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至同月15日在彌渡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支出住院醫療費4672.91元、門診費192元。
17.大理學院附屬醫院出院診斷證明1張、住院收費票據1張、病人住院費用清單4張、門診收費票據6張,證實劉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4日在大理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天,支出住院醫療費16151.29元、門診費160元。
18.彌渡恩光醫院門診收費收據1張、機動車注冊登記信息表、銷售發票、稅收繳款書、收款收據復印件各1張,證實劉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在恩光醫院支出放射費120元;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系高某某于2014年7月13日購買,共支出30625元。
19.清單2張,欲證實高某某、劉某某的財物損失共計10598元;案發后支出查找肇事車輛的費用共計23000元。
20.證人王某甲的證言,欲證實案發后曾與其他約50人駕駛10余輛車分別查找肇事車輛,高某甲拿給他油費及生活費1200元。
被告人秦某某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21.視頻資料,證實事發后秦某某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現金21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2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證實****物流有限公司的信息情況及肇事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案發時該車在保險期限內。
23.收條復印件2張,證實案發后物流公司向被害人家屬支付了現金13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24.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2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1張,欲證實事故發生后已向保險公司報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損失按照保險條款不在商業險的賠償范圍。
經當庭質證、認證,證據19系個人書寫,形式要件不合法,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0只能證實事發后被害人家屬請人駕車尋找肇事車輛并支出了相關費用,但不能證實為此支出的費用總額,對其證明方向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4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秦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肇事后逃逸應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對其證明方向本院不予確認。其余證據收集程序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應確認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車行至彎道下坡路段時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致使所駕駛的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與對向駛來的高某某所駕駛的云L*****號小型普通客車(載劉某某)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時,本院考慮以下情節,被告人秦某某在接到公司電話后主動聯系交警并停車等候交警到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現金21000元,有一定積極賠償的情節,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較好,對其適用緩刑不至再危害社會,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秦某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云M*****號重型廂式貨車的所有人,對其雇員秦某某駕駛該車輛在執行安排的工作中發生肇事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依照法律確定的范圍和標準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主張處理交通事故事宜支出的誤工費、追肇事車輛產生的費用,無證據證實,但考慮到已實際產生,本院酌情支持;主張的運尸費屬于喪葬費的范圍,對重復主張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主張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其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但鑒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精神撫慰金21000元,其附帶民事部分的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主張的車上貨物、服裝及手機損壞的財產損失無證據證實,但鑒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該筆損失10000元,其附帶民事部分的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主張的車輛損失因保險公司未提供定損單據并要求法院綜合認定,本院根據該車的購價及保險合同中“9座以下家用車月折舊率為0.6%”綜合計算損失并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主張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其雖已年滿60周歲,但結合農村實際情況,不宜視為已喪失勞動能力,主張的誤工費本院酌情支持;主張的醫療費以提交的醫療費單據為準;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均應按照住院的33天計算。按照《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中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49120元、喪葬費27184元、車輛損失費29155元、追找肇事車輛費8000元、誤工費500元、財產損失10000元、精神撫慰金21000元,合計244959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1296.2元、誤工費3951元、護理費2607.66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300元、營養費990元,合計32144.86元。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合理損失共計277103.86元。因被告人秦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對該車肇事所產生的合理損失,按照賠償順序,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醫療財產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賠償,由****物流有限公司承擔的部分,應先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出在本次事故中秦某某的行為屬于肇事逃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損失不在商業險賠償范圍的意見,因在案無證據證實秦某某系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離現場,即秦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不屬于商業險的免責范圍。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合理損失277103.86元,扣除秦某某自愿賠償的精神撫慰金21000元及****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賠償的財產損失10000元,剩余246103.86元應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財產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誤工、車輛損失等費合計112000元,賠償劉某某醫療、誤工、護理、住院生活補助、營養等費合計10000元,共計賠償122000元;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剩余損失101959元,劉某某剩余損失22144.86元,合計124103.86元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案發后****物流有限公司先行墊付的130000元及秦某某先行墊付的21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分別返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結合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死亡賠償金、喪葬、誤工、車輛損失、追找肇事車輛等費213959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醫療、誤工、護理、住院生活補助、營養等費32144.86元,合計賠償246103.86元。以上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62959元,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32144.86元,支付給被告人秦某某21000元,支付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130000元。
(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
三、由被告人秦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精神撫慰金21000元。
(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
四、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物流有限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財產損失10000元。
(限期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祖睿
審 判 員 董文新
人民陪審員 羅金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向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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