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與某某電視臺勞動爭議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829)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經開民初字第258號
原告:鄭某
委托代理人:司明華,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晶,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電視臺,住所長春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該電視臺臺長。
委托代理人:王麗巖,吉林信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侯立軍,吉林信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與被告某某電視臺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明華、張晶,被告某某電視臺的委托代理人王麗巖、侯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某訴稱:鄭某是某某電視臺的員工,2006年5月入職。2006年5月起至2007年10月,在某某電視臺制作部數碼合成工作室工作,2007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某某電視臺衛視頻道綜合部包裝組工作。某某電視臺始終沒有與鄭某簽訂勞動合同,始終沒有為鄭某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鄭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某某電視臺支付鄭某經濟補償金24922元。2、判令某某電視臺賠償鄭某社會養老保險損失和住房公積金損失。
某某電視臺辯稱:一、某某電視臺與鄭某為勞務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律關系,理由如下:1、鄭某為某某電視臺的實習人員,2006年在制作部實習,2007年以后在衛視頻道綜合包裝組實習。實習期間未簽訂協議或勞動合同。2、某某電視臺為事業單位,涉及的工作人員分為三類:(1)具有事業編制的正式人員;(2)經吉林省人事廳批準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人員;(3)實習勞務人員。鄭某屬于實習勞務人員。3、鄭某從事勞務工作具有隨意性、自主性,不受勞動法規及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約束。4、某某電視臺對鄭某付酬范圍僅包括實習人員補貼,該補貼具有勞務補助性質,補貼數額根據每月提供的勞務量而定。二、鄭某的訴求應全部駁回。鄭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社會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是基于勞動法律關系給予保護,應依法駁回。綜上,某某電視臺與鄭某之間為勞務法律關系。
經審理查明:鄭某于2006年5月以實習生身份到某某電視臺制作部數碼合成工作室工作,2007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某某電視臺衛視頻道綜合部包裝組工作。在鄭某工作期間,某某電視臺一直沒有與鄭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沒有為鄭某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鄭某在某某電視臺工作期間,某某電視臺衛視頻道給鄭某出具過一份證明,證明鄭某系初婚,未生育過子女。鄭某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693.33元【(2720元+2720元+2720元+3500元+3000元+1500元)÷6個月】。2014年6月鄭某離開某某電視臺。2014年11月12日,鄭某到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鄭某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作出吉勞人仲字(2014)第53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鄭某不服,訴訟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鄭某提供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銀行卡、證明、班車證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一、關于鄭某與某某電視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鄭某于2006年5月至2014年6月在某某電視臺工作期間,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庭審中某某電視臺亦未能提供雙方已形成勞務關系的證據,故本院依法確認鄭某與某某電視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二、關于鄭某要求某某電視臺支付經濟補償金24922元的訴請是否應予保護的問題。鄭某在某某電視臺工作期間,某某電視臺未給鄭某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鄭某與某某電視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某某電視臺應依法向鄭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鄭某提供了證明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的證據,某某電視臺未能提供其單位保留的鄭某離職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表,本院按月平均工資標準2693.33元依法保護鄭某的經濟補償金22893.30元(2693.33元×8.5個月)。三、關于鄭某要求某某電視臺賠償社會養老保險損失和住房公積金損失的訴請是否應予保護的問題。因原、被告雙方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故鄭某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審理。因鄭某在本案中主張的社會養老保險損失,實際為應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數額,并不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故本院對鄭某的該項訴請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電視臺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鄭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2893.30元。
二、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5元,由被告某某電視臺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長虹
代理審判員 吳天照
人民陪審員 張 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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