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69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德刑初字第18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德惠市。
訴訟代理人:齊宏偉,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德惠市。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德惠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09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以德檢刑訴[2015]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滕繼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齊宏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德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15時許,在德惠市同太鄉葦塘村飯店門前,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馮某甲發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用凳子將馮某甲打傷。經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馮某甲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甲訴稱,1、依法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2、要求被告人劉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3751.85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訴稱,要求被告人劉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306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表示同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5時許,在德惠市同太鄉葦塘村飯店門前,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馮某甲發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在廝打過程中馮某甲的侄子馮某乙用凳子打劉某某,被劉某某將凳子搶下來打了馮某乙一下,又用凳子將馮某甲打倒,并用腳踢馮某甲的頭部。經德惠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馮某甲系上唇挫裂傷伴組織缺損已構成輕傷二級。馮某甲共住院16天,花醫療費8956.13元,馮某乙共住院3天,花醫療費6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28日下午3點鐘,我和幾個屯鄰上飯店吃飯,走到飯店門前時碰見馮某甲和他侄子從飯店出來,馮某甲看見我說“這不是劉某某嗎?你就能裝犢子”,我倆就吵起來了。我被人拽進飯店屋里,馮某甲也沖進飯店屋里,我倆就撕巴起來了。后來我掙脫他跑出飯店要走,馮某甲追了出來要打我,我就圍著車跑,他在后面追我跑了四五圈。這時他侄子拿起板凳朝我頭部打來,我用胳膊一擋,打在我左胳膊上,我順手把板凳搶下來打了馮某甲侄子腦袋一下,又用板凳打了馮某甲面部兩下,他被我打躺在地上,我又踢他頭部兩腳。
2、被害人馮某甲的陳述,2014年6月28日下午3點鐘,我和我侄子馮某乙在飯店喝完酒往出走,劉某某和幾個男的往屋進,劉某某罵我一句,我也罵他一句,他們進了小屋,我跟了進去,罵劉某某一句,他打我臉上一拳,我要還手,被大伙拉開了。劉某某上飯店外面去了,我去追他,他圍著車跑,飯店里的人都出來了,我侄子要上去打劉某某,被人拽住了。我追上劉某某后我倆就打起來了,劉某某拿起凳子往我嘴打一下,把我打倒后,劉某某和“薛老友子”、“王二莊子”一起往我臉上踢,后來我就不知道什么了。
3、證人馮某乙的證言,2014年6月28日下午3點多,我和馮某甲吃完飯往出走,馮某甲和劉某某吵起來了,劉某某拿板凳打了馮某甲一下,我過去拉架,劉某某用板凳打了我脖子一下,這時又來兩個人去打馮某甲,把馮某甲打倒后,用腳踢馮某甲的頭部,然后開車就走了。
4、證人隋某某的證言,2014年6月28日下午3點鐘,我和我們村里幾個人去飯店吃飯,剛走到門口遇見馮某甲往出走,和他說兩句話我就進屋了。不一會劉某某進屋了,不知道給誰打電話,我看好像要打仗,我就說劉某某幾句。這時馮某甲的侄子進來了,我說你們不行吵吵,說說得了,馮某甲從外面要往屋里沖,我就去攔著他,我看攔不住,我就走了。
5、證人薛某某的證言,2014年6月28日下午3點鐘,我和隋某某等人去飯店吃飯,我到那時看見馮某甲和劉某某在飯店門口吵吵呢,馮某甲打了劉某某一下,劉某某也打他一下。我把劉某某拽屋里去了,馮某甲和他的侄子要進屋,大伙就攔著,我就去找飯店老板,等我回來時,劉某某和馮某甲叔侄倆就打起來了,大伙拉著,把他們都拽外面去了。馮某甲攆劉某某,劉某某就圍著車跑,馮某甲的侄子拿起板凳打劉某某一下,劉某某把板凳搶下來將馮某甲的侄子打倒了,又回手用板凳打了馮某甲臉上一下,把馮某甲打倒后,又上去踢他幾腳,也都踢臉上了。
6、證人王某某的證言,村里人平時都叫我“王二莊子”。那天下午三四點鐘,我接到劉某某的電話說他和馮某甲打起來了,讓我過去,當時我有事沒去。后來劉某某又打電話說被打壞了,讓我拉他上醫院,我就開車去了,到那后看見劉某某和馮某甲都在飯店外的道上躺著,我就把劉某某送到醫院了。
7、德惠市公安局法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馮某甲上唇挫裂傷伴組織缺損已構成輕傷二級。
8、(2009)農刑重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
9、到案經過、戶口證明。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提供了相關住院病例、醫療費票據等。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的家屬主動向本院交納了被害人的賠償款,可以作為對被告人劉某某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3751.85元(其中:醫療費8956.13元、護理費1737.44元、伙食補助費1600元、誤工費1425.28元、病歷復印費18元、打印費1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經濟損失人民幣1306元(其中:醫療費650元、誤工費356.32元、伙食補助費300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邢 欣
代理審判員 鄢桂秋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