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丹鳳縣某某局為與被告趙某某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2560)
陜西省商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商民初字第243號
原告:丹鳳縣某某局(以下簡稱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系丹鳳某某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永林,男,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斌,男,陜西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趙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雷敬富,陜西豐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丹鳳縣某某局為與被告趙某某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2009年3月18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商南縣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4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丹鳳某某局委托代理人王永林、林斌、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敬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丹鳳某某局訴稱,2004年12月30日,我局公開拍賣丹鳳縣城中心廣場東北側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拍賣中,趙某某競得22#、23#、24#、25#四宗土地,并當場與我局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約定10日內向我局交付拍賣成交款301892元,被告僅交了20萬元,我局多次催促被告交清,被告以種種借口拒絕。2005年3月7日,我局在給本次拍賣交清價款的其他競得人移交宗地時,對原規劃的道路進行了調整,被告競得的25#宗地部分位置發生了變化。規劃調整后的道路暢通,對被告更為有利。被告得知后立即要求交清地價款,按原規劃宗地移交。為解決糾紛,我局多次以口頭、書面形式與被告協商,變更履行原成交確認書約定,被告卻堅持要求先賠償損失再移交土地,而且賠償數額從2006年的405279元增至2008年的871541.76元,在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我局提議先移交土地,損失賠償問題向法院起訴,而被告既不起訴,也不同意解除合同,致使拍賣的宗地從2005年閑置至今,已造成巨大損失。我局認為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期限足額交納地價款,其行為已表明其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糾紛發生后,我局多次與被告協商,但終達不成協議。為此,現起訴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被告趙某某辯稱,我與原告簽訂的《拍賣確認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自覺履行。我依約交納地價款,被告已收取20萬元,有票據為證,我又交下余10余萬元地價款,原告拒收,我無奈以原告收款人”周某某”之名將款存入銀行,現有存款單為證,且有原告方經辦人雷某某在催款通知下注明:”待交地之日按實際移交面積一并結算,此通知交款日期順延至結算之日”。故我不存在違約,事實是原告方將權屬不清的國有土地掛牌出讓,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違約。因原告的過錯給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由原告賠償。基于此,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原告丹鳳某某局公開拍賣丹鳳縣城中心廣場東北側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告趙某某報名申請競買。2004年12月30日,趙某某在拍賣活動中競得22#、23#、24#、25#四宗土地使用權,當日,雙方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確認書確認:趙某某競得22#-25#號宗地,面積212.6㎡,單價1420元/㎡,總價款301892元,同時約定競得人保證當日付清全部成交款或交付不低于拍賣成交總價款的80%,其余價款在10日內付清,并按約定的時間與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否則,視為違約,拍賣人可取消競得人的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和所交價款等內容。在約定的交款期限內,趙某某交款20萬元。2005年3月7日,丹鳳某某局對原規劃道路進行了調整,占用了趙某某競得的25號宗地,其它三宗地也因北面巷道的加寬面積有所減少。2005年3月8日,趙某某以”周某某”名在銀行存款101892元。2005年8月15日,丹鳳某某局通知趙某某交下欠地價款101892元,并向趙某某送達了書面通知。8月19日,丹鳳某某局干部雷某某又在上述通知上注明:”待交地之日按實際移交面積一并結算,此通知的交款日期順延至結算之日。”2005年8月30日,某某局郵寄送達給趙某某通知:”對你通過競買取得的縣城中心廣場東北側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于2005年8月26日和你現場當面交清了四址界限,實際移交土地使用面積174.29㎡,折合價款245631.60元。你目前已交納宗地拍賣價款20萬元,尚欠45631.60元。請你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到某某局交清價款,并對你所獲得的土地進行監督并按有關程序進行建設,否則,一切責任后果自負”。2006年6月19日,某某局通知趙某某按現狀交地,協商賠償損失。20日,趙某某書面要求某某局賠償405279.12元。2006年7月12日,丹鳳某某局通過丹鳳公證處向趙某某公證送達書面通知,通知趙某某:可申請解除合同,某某局退還所交價款,并賠償2005年8月26日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若認可出讓成交有效,3日內辦理出讓手續,某某局賠償2005年8月26日前的貸款利息損失,仍不滿意,可另行維權。若以上兩種意見均不同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一切責任和后果自負。后某某局多次與趙某某協商,要求按此通知意見解決糾紛,趙某某不同意。2008年3月24日,丹鳳某某局再次書面通知趙某某:因規劃調整,導致原拍賣資料所標示的標的物發生變化,現通知:1.解除合同:你若認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協商解除合同或依法通知我局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我局退還價款,利息等損失協商解決,或向丹鳳法院起訴。2.變更合同:按宗地現狀移交,退還面積差價及銀行利息。十日內辦理變更合同手續。3.部分履行合同:按宗地現狀移交,退還面積差價,辦理相關手續,其他權利主張,向丹鳳縣法院訴訟解決。接到通知十日內書面答復,逾期將承擔擴大損失,我局將單方解除合同,退還所交價款及利息,收回宗地使用權,防止損失繼續擴大。2008年3月25日,趙某某書面答復某某局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71541.76元。2008年4月20日,丹鳳某某局第五次通知趙某某,”你提出的賠償損失要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賠償數額巨大,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我局不能接受,建議你向丹鳳法院起訴維權;你提出的確權要求,為防止損失擴大,請十日內辦理土地移交手續,按宗地現狀移交,結清面積差價。若十日內書面答復不同意、不書面答復或不來辦理土地移交,合同即解除,我局將不再另行通知解除合同,我局退還你所交價款及利息,你的其它權利主張,向丹鳳縣法院訴訟解決。”2008年4月21日趙某某在該通知下面回復:請先協商賠償事宜,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2008年7月14日,丹鳳某某局向丹鳳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2009年3月18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商南縣人民法院審理。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證實:1.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競買申請書、國有土地權使用權競買須知、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規則、拍賣成交確認書、出讓宗地示意圖、拍賣大會記錄等證據證實丹鳳某某局與趙某某經公告、申請、拍賣等程序,雙方確立了土地出讓合同關系,同時證實趙某某預交履約保證金5萬元,競得了22#—25#號宗地,面積212.6㎡,競得單價1420元/㎡,計地價款301892元,并約定競得人保證于當日付清全部成交價款或交付不低于拍賣成交價款的80%,其余價款在10日內付清。2.丹鳳縣某某局收款收據,證實某某局收到趙某某履約保證金5萬元,該款于2005年5月20日轉為成交價款,2005年元月5日趙某某交成交地價款15萬元。3.2005年8月15日、30日丹鳳某某局的通知證實某某局督促趙某某交拍賣成交地價款,同時證明拍賣宗地面積從212.6㎡減少到172.98㎡,成交價款從301892元減少到245631.60元。4.丹鳳某某局職工雷某某的證言證實拍賣宗地處道路調整的具體原因及調整后的具體情況。5.趙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2008年3月25日的”關于某某局違約給我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說明”,證實趙某某認為某某局違約,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理由及數額。6.2006年7月12日某某局的通知,證實某某局告知趙某某行使合同解除權及解除合同、履行合同的處理意見。7.2008年3月24日,某某局的通知及協商記錄,證實某某局提出的三種解決方案,由趙某某選擇,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8.2008年4月20日某某局的通知,證實某某局對趙某某提出的損失要求不能滿足,建議起訴解決;同時建議趙某某按現狀辦理土地移交手續,否則合同解除。9.丹鳳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證實拍賣宗地的來源、面積及4.5米道路硬化責任等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丹鳳某某局與被告趙某某簽訂的拍賣確認書,確立了雙方土地出讓合同關系,雙方意思表達真實,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履行中,丹鳳某某局調整了原規劃道路,因道路調整占用了趙某某競買的部分宗地,使合同標的物發生了變化,按原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原、被告曾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協議。因此,原告丹鳳某某局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滿足。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損失,被告趙某某可通過協商或訴訟等方式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丹鳳某某局與被告趙某某于2004年12月30日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系。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德清
審判員 李 哲
審判員 殷曉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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