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258)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海民初字第1048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啟峰、陳佳佳,江蘇碧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成啟峰、陳佳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正月底。后原告追索未果,故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立即償還借款64000元。
被告周某某未答辯、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張某某現金人民幣64000元,還款期限在農歷2014年正月底。后被告未清償,原告于2015年3月涉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借條及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條證實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被告逾期未清償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其清償借款本金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4000元。
如被告周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400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合計人民幣200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原告張某某已預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00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泰州市財政局;③帳號:20***88;④匯入銀行:泰州市農業銀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訴費;⑥一審案號;⑦編碼:112001)。
審 判 長 李三山
人民陪審員 竇虎英
人民陪審員 陸琴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竇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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