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419)
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巴州民初字第1160號
原告張某某,女,生于19**年,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
委托代理人張育富,四川巴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年,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
本院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楊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育富,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1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2年11月27日在巴中市巴州區曾口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楹?,因彼此性格差異較大,被告性格內向,疑心過重,心胸狹窄,常為家庭莫名其妙的瑣事毒打和侮辱我?,F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訴要求:1、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2、確認婚生子的撫育義務;3、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合理分割共同財產和債務;4、要求被告與我共同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訴稱的事實部分不屬實。我與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上時常都在照顧原告,還共同一起購買了住房一套及門市兩個,現在生意也做起的,家庭過得很美滿。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2年11月27日在巴中市巴州區曾口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書。婚后,原告于1995年4月生育長子,取名王某甲(現在讀大學);1996年10月原告生育次子,取名王某乙(現在讀高中)。在夫妻存續期間,雙方為家庭瑣事曾發生過糾紛。原告曾起訴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后,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了起訴,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了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起訴。2014年3月25日,雙方又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之后,原告獨自回到娘家居住并于2014年3月27日起訴來院,提出前述請求。庭審中,原告要求撤回第二、三項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結婚證復印件、答辯狀、房屋產權及門市登記復印件、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達20余年,共同生育二子,雖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過糾紛,但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F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要求與原告和好。事實表明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關心,相互理解、信任,加強感情上的溝通與交流,尚有和好的可能。加之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證據。故原告要求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原告撤回其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的所作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本院準許原告撤回其二、三項訴訟請求。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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