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266)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81民初951號
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張郭鎮張**園區。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中美,江蘇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梅李鎮通港工業園*路*號*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訴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朱文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錢中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素有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電阻絲,被告收貨后未按照約定支付全部貨款,至2016年1月2日,被告結欠原告貨款計245626.31元。因多次催討未果,特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245626.31元,并支付以245626.31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法院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素有業務往來,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各種規格的電阻絲,期間支付了部分貨款。至2016年1月2日,被告累計結欠原告貨款245626.31元。因被告未及時清結,原告訴訟來院。
上述事實有對賬單、送貨單、增值稅發票、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結欠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245626.31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245626.3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法院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興化市某某電熱元件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245626.31元,并支付原告以245626.3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6年1月18日計算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村商業銀行金龍支行,賬號:107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492元,由被告蘇州某某電熱絲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朱文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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