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甲、崔某甲等與鄭甲、鄭某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478)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棗民一初字第75號
原告:于某甲。
原告:崔某甲。
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學英,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甲。
被告:鄭某甲。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開發區勝利西路1956號。
負責人:趙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于某甲、崔某甲與被告鄭甲、鄭某甲、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施福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甲、崔某甲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李學英,被告某保險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甲、鄭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9月2日14時許,鄭甲駕駛鄭某甲的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與原告于某甲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于某甲及乘車人崔某甲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于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崔某甲無責任。原告于某甲與崔某甲受傷后被送至棗強縣醫院后轉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治療。崔某甲訴訟賠償項目如下:1、醫療費:30908元(已發生醫療費:27506元,后續定期復查費340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x14天=700元,3、營養費:50元x90天=4500元,4、誤工費134元x14天+134元x180天=25996元,5、護理費35元x14天x2+35元x30天+157元x60天=11450元(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崔某榮、崔某芳,出院后一個月由崔某榮護理,以后兩個月由于某甲護理),6、殘疾賠償金:131612元(32903元*20年*20%)+19000.9元[父、母10050元:4711元*20%/3*16*2(都是49年出生),子、女8950.9元:4711元*20%*(6+13)/2(女兒01年、兒子08年出生)],7、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8、交通費2100元、9、鑒定費:1400元,合計242666.9元;于某甲訴訟賠償項目如下:1、醫療費946.5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x3天=150元,3、誤工費157元x3天+157元x30天=5181元,4、交通費200元,5、拖車費1850元,6、評估費610元,7、車損10188元(同意直接在商業險中支付),8、罰款100元,合計19225.56元;二原告合計261892.46元。鄭某甲的事故車輛在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所以被告在強險內承擔122000元,不足部分由三被告依70%比例賠償。
原告崔某甲為證明其主張提交證據如下:
證1、崔某甲身份證復印件1份;
證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
證3、原告在棗強縣醫院住院病歷(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病歷記錄)、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病歷一份(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首頁、病歷記錄、出院記錄、門診病歷、費用清單)各1份,醫院收費單據18張;
證4、崔某甲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誤工停發工資證明、單位工資表、勞動合同書、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記工本、房屋租賃協議各一份;
證5、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證6、護理人員于某甲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誤工停發工資證明、單位工資表、勞動合同書各一份,護理人員崔某榮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
證7、崔某甲的被撫養人(父、母、子、女)戶籍證明、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各一份;
證8、鑒定費票據1張;
證9、交通費票據若干(在棗強縣醫院住院期間、在河北三院住院期間、入院、轉院、出院、復查、鑒定)。
原告于某甲提交證據如下:
證1、原告于某甲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證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證3、在棗強縣醫院的住院病歷一份(診斷書、住院病案首頁、住院記錄、出院記錄),醫院收費收據14張;
證4、證明于某甲工資及誤工的證明各一份;
證5、于某甲單位的工資表一份,勞動合同書一份;
證6、評估費單據一份;
證7、吊拖費單據一份;
證8、交警大隊罰款單據一份;
證9、公估報告一份。
被告鄭甲、鄭某甲未提交答辯狀。
被告某保險未提交答辯狀,庭上口頭辯稱,對事故發生事實及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被告鄭某甲冀T×××××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同意依法在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強險外依事故責任我方承擔不高于70%的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對原告崔某甲27506元醫療費無異議,定期復查費3402元因沒有發生待實際發生后再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過高,請法院酌定,我方同意20元/天;誤工天數應以鑒定意見書180天為準,2900元/30日*180天=17400元;護理14天,同意一人護理,護理時間以鑒定書為準即90天,標準前30天由崔某榮護理,按農林牧副漁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后60天由于某甲護理,同意以于某甲的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九級明顯過高,與其病情不相符,我方同意以15%的賠償系數進行賠償,對于賠償標準我方只同意按照農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撫養費數額計算我方意見是:每年總體支出水平不高于其農村收入消費水平4711的15%;精神撫慰金過高,我方同意賠償5000元,這是根據其傷情及當地生活水平計算而來;交通費過高,我方同意賠償1500元。
對于某甲賠償醫療費無異議;誤工費明顯過高,應以月工資3400元,誤工天數應以30天計算,即3400元;交通費同意給付50元;施救費無異議,車損無異議;評估費不承擔,罰款不承擔。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對原告崔某甲提交證據認為:對證據1、2、3、6、7、8無異議;證據4中出具的工資證明、誤工證明、單位工資表及勞動合同無異議,對原告提交分包工程結算匯總表按照證據的格式要件缺少財務部門的、項目部門、項目經理及承包單位負責人的簽字對于北京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及其協議兩份證據是否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當事人的真實協議,僅有于某甲名字的簽字,但是不是于某甲的簽名無法確認,因此在沒有崔某甲相關的工資表的情況下無法證實與本案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對原告所提供的記工本兩個因不能確定是何人所為,同時也不能證明與本案崔某甲的關聯性,無法認可,提供的與白喜文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無法對白喜文簽字指紋予以證實,同時白喜文作為證人未能出庭,因此我方不予認可;證5司法鑒定書傷殘等級提出異議,級別過高;××病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住院出院及其檢查的合理的普通花費,明顯過高,對出租車票與本案無關,請法院酌定。
對原告于某甲提交證據認為:證據1、2、3、4、5、6、7、9均無異議,證據8與本案無關聯性。
通過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崔某甲提交的證據1、2、3、6、7、8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證4中工資證明、誤工證明、單位工資表及勞動合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證4中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及其協議、記工本、租房協議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反駁,且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及其協議、記工本、租房協議相互聯系、互相印證,結合原告工作單位證明情況,可以證明原告在北京工作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可;證5被告對鑒定傷殘等級意見提出異議,并表明賠償系數以15%計算,原告同意,所以對此證據予以認可,但賠償系數以15%計算;證9交通費系原告必然支取費用,經本院審核酌定為1600元。
對原告于某甲提交的證據1、2、3、4、5、6、7、9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證據8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日14時許,被告鄭甲駕駛被告鄭某甲的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與原告于某甲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于某甲及原告即乘車人崔某甲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于某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崔某甲無責任;原告崔某甲受傷后被送至棗強縣醫院后轉到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治療,住院14天、發生醫療費27506元、后續治療費用數額無醫療機構等相關證明,傷情經鑒定構成9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支付鑒定費1400元,被扶養人為父親崔某藏(1949年**月**日出生)、母親葛某紅(1949年**月**日出生)、女兒于某凡(2001年**月**日出生)、兒子于某銘(2008年**月**日出生),其中父母三個子女贍養,兒、女二人扶養;原告于某甲受傷后在棗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天、發生醫療費946.58元,其車輛經評估損失為10188元、發生施救費1850元、評估費600元;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投保有第三者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保險。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依事故認定責任確定被告承擔70%責任;因事故車輛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投保有第三者強制保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原告方同意在財產損失直接由第三者商業險中支付,本院予以準許;不足部分依責任比例70%在限額內支付,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不承擔部分,因車主與司機未出庭,不能證明車主存在免責事由,故由侵權人與車主共同承擔。
對于原告崔某甲的已發生醫療費27506元、住院伙食補助7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后續治療費用雖必然將發生,但數額并非確定且無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故不予支持,但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營養期限被告無異議,本院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確定30元/日,計算為30元*90天=2700元,但應列入康復費用;誤工費標準應當依原告收入情況確定,并依鑒定機構意見,計算誤工費為2900元/30日*180日=17400元;護理費標準及護理人員被告無異議,護理天數應當依鑒定意見計算為35元*30日+3400元/30日*60日=7850元;殘疾賠償金支付系數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準許,賠償標準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在北京市工作生活連續一年以上,其生活來源均為城市,應當以北京當地居民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要求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符合相關規定,且每年支累積額未超出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支出額,應當予以支持但應計入殘疾賠償金,計算殘疾賠償數額為32903元*20年*15%+4711元*15%/3*16年*2+4711元*15%*(6+13)年/2=112959.78元;精神撫慰金原告要求在強險中優先支出合理合法,本院依據原告傷情酌定精神撫慰金為8000元;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就醫情況及相關票據,酌定為1600元;鑒定費1400元系實際發生費用,應當予以支持,但非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對原告于某甲的醫療費946.56元、住院伙食補助150元、車輛損失10188元、施救費1850元請求合理,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支付標準應以其工資收入情況確定,誤工天數本院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確定為30日,計算誤工費為3400元/30日*30日=3400元;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就醫情況及相關票據,酌定為100元;評估費610元系實際發生費用,應當予以支持,但非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綜上,二原告各項費用為醫療費用:于某甲(醫療費946.56元+住院伙食補助150元)+崔某甲(醫療費27506元+住院伙食補助700元+康復費2700)=32002.56元;傷殘賠償費用:于某甲(誤工費3400元+交通費100元)+崔某甲(誤工費17400元+護理費7850元+殘疾賠償112959.78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600元)=151309.78元;財產損失:車損10188元+施救費1850元=12038元;評估鑒定費1400元+610元=2010元;被告某保險應當在強險限額內支付醫療費用10000元、傷殘賠償110000元,計12000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支付醫療、傷殘、財產損失等計(22002.56元+41309.78元+12038元)*70%=52745元;被告鄭甲、鄭某甲承擔評估鑒定費2010元*70%=140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復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于某甲、崔某甲各項賠償款172745元;
二、被告鄭甲、鄭某甲支付原告于某甲、崔某甲賠償款1407元;
三、駁回原告于某甲、崔某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700元,由被告鄭甲、鄭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福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 張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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