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5閱讀量:(1511)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棗民一初字第90號
原告:鄭某某。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學英,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鄭某某與被告于某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施福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被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李學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2012年9月2日,鄭某駕駛我的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與被告于某某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被告于某某及乘車人崔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于某某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北京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該事故給我造成財產損失73800元,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23540元。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北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限額2000元,將賠償數額變更為21540元。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1、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一份;
證據2、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零配件更換項目清單共6頁;
證據3、衡水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維修費發票共8頁,金額總計73800元。
被告于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認定書無異議,我方車輛在被告北京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于某某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證據1、于某某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證據2、于某某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保單各一份。
被告北京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庭審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原告提出的車輛維修費用應由保險公司照相定損,并提供相關修理票據。該事故車輛沒有經過保險公司定損;訴訟費、鑒定費及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拒絕承擔;施救費需要原告提供施救證明及票據證明,施救費用明細;
經庭審質證,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的證據1因二被告均無異議,應予確認;原告證據2、3兩份證據相互印證,由原告的事故車輛所投保的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定損,且有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能夠證明原告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予以確認。
被告于某某的證據1、2原告無異議,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日14時許,鄭某駕駛借用原告鄭某某的冀T×××××起亞牌小型轎車沿中華街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事故地點與被告于某某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建設路由北向南行駛相撞,造成被告于某某及乘車人崔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中國聯合網絡公司棗強縣分公司及棗強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通信設施、房屋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73800元。另查明,被告于某某駕駛的京Y×××××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北京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險各一份。
本院認為,鄭某駕駛借用原告的車輛與被告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并分別負事故的主、次責任,因被告于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北京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險,依照法律規定,對原告因該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損失73800元應先由被告北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因涉及中國聯合網絡公司棗強縣分公司及棗強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損失未起訴主張權利,原告自愿放棄交強險賠償限額2000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予以準許;對原告超過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部分的71800元,按被告于某某所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以承擔3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21540元,因未超過被告于某某在被告北京保險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北京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被告于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鄭某某車輛損失費2154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于某某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福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樹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